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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人应有3年以上驾龄

2009年08月13日17: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8月13日电(记者张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须5座以上,驾驶人需有3年以上驾龄。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统一标识、标牌。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通过签订责任书、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情况通报、警示教育、罚款等手段,立法保障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单位(含单位员工)所有或者使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如果单位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席会、安委会)要约见该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进行警示教育。

  单位一个月内发生10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被2次以上约见警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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