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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批评开胸验肺医院有法可依(图)

2009年08月14日10: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

    通过“开胸验肺”,他确实患的是“尘肺病”!但是,千万不要告卫生厅是我们作的诊断,不然会受到通报批评的!(设计对白)

  核心提示

  经过一番周折,“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最终被确诊为“尘肺病”,而与此相关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也受到了相应处罚。但是,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竟也受到了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其作出“尘肺病”诊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消息传出,舆论再次哗然,“郑大一附院见义勇为反被批评”成了舆论的焦点。

  面对“尘肺病人”,郑大一附院是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还是要正常履行白衣天使的职责?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张海超。

  新闻事件

  郑大一附院被批评

  随着张海超被确诊为“尘肺病”,与这一事件相关的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得到了相应处罚。

  8月12日,在省卫生厅召开的“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省卫生厅以文件的形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

  在这份7月31日签发的卫生厅豫卫办(2009)40号文件《关于对张海超职业病诊断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查处情况的通报》中,除了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之外,还对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进行了通报批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昨天,通报批评一出,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在大河网上针对的数百条中,大多数网友都对郑大一附院受到通报批评表示不理解。

  一位网友说:“不作为的机构受处罚可以理解,但尽到自己职责的医院为什么却要受批评,医院给病人看病难道也有错?”

  另一位网友则表示:“如果不是郑大一附院在患者要求下"开胸验肺",估计真相至今还是不能浮出水面!”

  甚至还有网友认为,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是“见义勇为”。

  省卫生厅“黑诊所论”

  对于网上的争论,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说,一些网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毕竟“人情”不能代替“法律”,省卫生厅目前没有更改通报批评决定的想法。

  这位人士表示,事实上,最后省职业卫生专家经过讨论、分析、会诊后,最终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也是一个参考依据,这说明郑大一附院的诊断结果是正确的。但郑大一附院错就错在,在没有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情况下,就对职业病下结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这位人士表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附院当时在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发现是"尘肺病"时,应该立即上报卫生部门,同时建议张海超去上一级职业病防治所进行鉴定。”

  “这就好比一个没有行医资格证的赤脚医生开诊所给人看病,就算他刚好给病人看好了病,但我们不能说它不是黑诊所。”这位人士说,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依据的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记者查阅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发现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省卫生厅这位人士还称,针对目前拥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资格的机构较少的现实,省卫生厅在对郑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专门下发文件,鼓励省直三级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同时也要求每个省辖市必须有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和1所三级综合医院作为职业病诊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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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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