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3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今天下午,受理演员周杰与新月联合汽车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谈话。
6月2日凌晨,周杰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色R300奔驰车与一辆新月联合汽车公司的出租车相撞,车内包括司机在内的3人全部受伤,而周杰本人则弃车离开。
事后,交管部门认定,周杰超速驾驶无牌车辆,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高某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负次要责任。
7月21日,周杰的代理律师率先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新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新月公司随即递交反诉状,向周杰索赔出租车损失9.7万余元。
记者今天了解到,8月31日法院通知案件双方9月2日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谈话,但9月2日周杰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后又在电话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并拒绝到庭领取反诉书和交换证据。今天下午,周杰一方仍未到庭。
今天的预备庭中,新月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拖车等费用发票等证据,同时追加索赔拖车、停车和现场救援费用2242元。同时,新月公司代理人还向法院递交了请求责令周杰本人到庭的函。该代理人认为,周杰作为当事人,有些事情只有他本人到庭才能说清,其代理人无法代表。
据悉,朝阳法院拟定于9月2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并将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周杰送达反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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