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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一信贷员受贿96万 自称是为供女儿留学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9年10月11日03:11

   工商银行一信贷员自首并检举同伙,昨日受审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工商银行广州市十三路支行一信贷员在抵押物拍卖过程中,收受贿赂90多万元。昨日,其涉嫌受贿罪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时,他忏悔说,女儿在国外上学需要钱,受贿是为女儿筹学费。

  自首并检举同伙

  今年57岁的陈瀚坚原是工商银行广州市十三路支行的信贷员。

  据指控,2005年初,陈瀚坚在担任信贷员期间,伙同同案人林乐(已判决)在处置广东省药材公司和广东省医药公司不良贷款抵押物的过程中,利用其职权便利,找到负责处置上述不良贷款抵押物的周某、朱某等人,将上述抵押物按照请托人的要求拍卖给事先约定的广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

  后在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间,陈瀚坚伙同同伙收受请托人江某、陈某、吴某等人分多次给予的253万元。以上收受的款项中,陈瀚坚自己实际占有96.2万元。

  据悉,陈瀚坚于2007年10月31日在妻子陪同下到检察机关自首,除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外,还退回赃款33万元,并供出同案人林乐。

  称为女儿筹学费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陈瀚坚忏悔道:“当时,我女儿在国外读书需要钱,因为担心女儿的学业,我才一时财迷心窍。”他还转身望着坐在旁听席上的妻子说:“我要感谢妻子,她一直默默支持我,并陪我自首。”

  昨日庭上,陈瀚坚还辩称,他所占有的那些钱是他与同伙等人共同所有,但还没有来得及分配。

  其辩护律师则指出,陈瀚坚虽然收受了好处费,但并没有参与实施请托事项,他只是把请托人介绍给周某和朱某等人,他在受贿中起“中介”作用。另外,陈瀚坚是初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

  此外,公诉人还出示了陈瀚坚的身份材料及干部履历表,证实陈瀚坚作为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规定。

  辩护人则指出,涉案银行于2005年10月改制上市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后,陈瀚坚的身份已变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然而本案从实施到受贿的行为均是在2006年到2007年期间发生,本案应定性为刑罚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名词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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