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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彰显“司法温情”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0日09:26
  法眼观察

  张冰歌

  “区区用水、同室操戈,一拘一伤、身心俱疲;对簿公堂、已伤亲情;一朝诉讼、三番调解,年已不惑、奈皆坚拒,族中晚辈、如何效仿?和谐社会、你我共创,望止争息讼、握手言和、延续亲情!”这不是发表在文学刊物上的诗词,而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附在当事方判决书后面的“法官寄语”。(10月19日《海峡导报》)

  在英美等国家,裁判文书中渗入法官的个人伦理道德思想已是习惯做法,并被广泛接受。在我国,长期以来法院裁判文书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缺少法官个人的伦理道德思想。有不少当事人感觉,判决书有些“冷冰冰”的,只讲事实、证据、法理,缺乏人情味。海沧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后附上一段充满感情的“法官寄语”,彰显了司法的适度人文关怀理念与温情,让人钦佩!

  其实,我们的法官们不仅有思想、有激情和情感,也有一颗火热的心,只是囿于格式限制。因为“判决书”有固定的法律文书规范格式,都要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

  这几个部分来写,所以即使心怀激情,一写判决书,也都显得没有情感,没有才华。而“法官寄语”虽然是在格式之外留下的一个“尾巴”,却最能表达法官的“人性”与“热心肠”。

  诚然,判决书应当以辨法析理为第一要务。一份不合法理的判决书,任凭法官如何“煽情”,也绝不是一份合格的判决书,也绝不能达到构建和谐司法的目的。然而,司法不是无情物,是大慈悲大智慧。根据案件特点,找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共鸣点,以平民化的语言、多角度的思维、和善亲切的姿态,对当事人进行温情劝导,将情理法融为一体,既能化解矛盾,又可教化公民,还可以化解矛盾、止争息讼。

  “法的理念是正义”,正义的实现,离不了特定的国情。讲人情、重人情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而国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还有待提高。在这样的国情下,即使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判决,也常常会遇到“有理讲不清”,或是讲清了当事人也听不进的尴尬。而“法官寄语”用规范的语言来支持、包裹生活的情理,刚好可以弥补这个缺憾,而彰显的却是法官们的“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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