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 > 09人大十一次会议消息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规定:看守所虐囚须赔偿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0月28日06:22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扩大了赔偿义务机关和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有的部门提出,根据目前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相关条文修改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同时,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肖尧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