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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错捕102天奔波17年:将申请国家赔偿82万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09年10月13日03:42
看着当年对自己的处理决定,唐利银显得很无奈 本报记者 李志刚 摄
看着当年对自己的处理决定,唐利银显得很无奈 本报记者 李志刚 摄

  今年65岁的唐利银,1987年任敦化市文化木器厂厂长。他说:“自己投钱开木器厂,当时别人做生意都赚,可我不行。”

  1988年,他把工厂承包给他人并收取了6000元承包费,可就是这笔钱让接下来的生活发生了变化。

  蒙冤

  涉嫌挪用公款

  唐利银被捕

  1991年,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唐利银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唐利银进行取保候审。

  1992年1月25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了唐利银挪用公款案,检察机关认为,他收取了工厂承包费6000元后,擅自将这笔钱用于建私房出售获利。此后,因多次传唤其到法庭参加诉讼未果,敦化市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3日将其逮捕。

  “老伴儿被抓那天,我没在家。听邻居说他被警察抓走了,第二天才送来逮捕证。”昨日,唐利银的老伴儿回忆说。

  羁押102天后,唐利银被释放。他回忆说:“出来后,我四处找,可我拿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只有法院的公章,连日期都没填。”1992年7月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敦化市文化木器厂的经济性质,6000元应当归谁所有。法院还作出了那份没有日期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同年9月2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认为,唐利银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同年9月29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撤销对唐利银取保候审的决定。

  不过唐利银说:“当时没人通知我撤案、撤销取保候审的事,我还在为这事四处讨说法呢。”

  直到1998年2月27日,这两份撤销决定书才送到唐利银手上。看过撤案决定书后,唐利银还要申诉,因为“检察院说我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并没有认定我不是挪用公款,所以我还得找,我不能背着罪名过日子”。

  2001年11月15日,唐利银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2002年6月1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认为唐利银不构成犯罪,撤销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此前决定,并建议唐利银原单位对其落实政策,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

  2002年11月18日,敦化市人民法院解除了取保候审。

  17年

  奔波路

  1992年

  3月23日,唐利银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敦化市人民法院逮捕,102天后获释。

  7月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对其取保候审,案件退回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9月2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款数额小,不构成犯罪,撤案,后撤消取保候审决定。

  1998年

  2月27日,唐利银拿到两份撤销决定书,他不想背罪名,继续申诉。

  2002年

  6月1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唐利银不构成犯罪,撤销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此前决定。

  11月18日,敦化市人民法院解除了取保候审。

  获释至今

  唐利银多次到检察机关、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至今未果。

  ▲

  索赔

  多次申请国家赔偿 至今尚未得到

  ■第一次:1999年

  法院不予受理立案

  “当时我找了律师,律师说我这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昨日,唐利银说。1999年,多次到敦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法院答复:案件不属国家赔偿法受案范围,案件不予受理。

  昨日,记者看到了1999年敦化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大致是说:1.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在1992年;2.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时,即对该问题作出最终结论,因此取保候审决定已自然失效,无需另下达文书撤销;3.决定逮捕的行为、改为取保候审的行为以及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行为均发生在1992年,对此案的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发生在此前的案子,如果侵害持续到1995年1月1日后,经依法确认,在1995年1月1日后的部分,按国家赔偿法赔偿,1994年12月31日前的部分,按当时的规定赔偿,当时无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赔偿。

  ■第二次:2003年

  与法院签订补偿协议

  此前,唐利银要求法院赔偿羁押期间的工资损失、劳动保险金、医疗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资料打印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15040.70元。

  2003年12月28日,唐利银与敦化市人民法院达成补偿协议:一、敦化市人民法院一次性给付唐利银补偿金7437.48元(包括所有项目的补偿)。唐利银退休手续等事宜自行办理,与法院无关。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唐利银申请国家赔偿的所有事项一次性处理终结,保证不再申诉,不再上访。

  2004年5月,唐利银原单位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可领到560.9元退休金。

  对这份协议,唐利银说:“当时,我找了那么多年,身体有病,同意补偿也是没办法的事。不过,这只是补偿,是调解,又不是国家赔偿,所以我还得继续找。”

  ■第三次:2005年

  延边中院认为此事已经终结

  2005年10月25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认为,案件被退回侦查后,敦化市人民法院即已无管辖权,无权对该案作出任何决定。而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后,取保候审即自动失效,根本不存在解除取保候审的问题,另外,实际上撤销案件后,也没有任何一个政法机关限制唐利银的任何权利;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而此案发生在1992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敦化市人民法院在此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况下,与唐利银达成赔偿协议并无不当,另外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此前敦化市人民法院与其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补偿数额也已经远超标准。

  为此,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事两级法院已作出处理,处理结论合理合法,已处理终结。

  ■第四次:2006年

  检察院不再受理同一事实的上访

  拿到答复后,唐利银又来到延边州人大等部门寻求帮助,不久此事由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交由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06年6月13日、7月15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该检察院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几年来,多部门对唐利银的合理诉求已经妥善解决,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不应再受理。另外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05年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全面细致,唐利银应按答复执行。

  ■第五次:2009年

  检察院、法院均不支持国家赔偿请求

  2008年12月,敦化市委、市委政法委等为唐利银的问题组织了听证会。今年6月15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作出答复称,复查后认为此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全面细致,该检察院无异议,对唐利银的请求不予支持。

  两天后,敦化市人民法院也书面答复认为,逮捕符合当年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国家赔偿等问题与2005年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一致。另外,2003年双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数额是7437.48元,但实际上补偿了10860.38元,同时唐利银也已实际接受,此事已经终结处理。对于102天羁押期间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此前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补偿了工资,还交纳了3年多的养老金,已经超过国家标准。

  现状

  继续申请

  索赔82万

  接到答复后,唐利银再次提出异议,并向延边州、吉林省等上级机关反映,但有关赔偿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目前有关部门仍在研究商讨。

  昨日,唐利银说:“这两天,我还得去州里,找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他们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唐利银说,木器厂是挂靠企业,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其实是他个人投资的,他还拿出了当年相关人员作出的证言。“我问过律师,补偿协议赔的还不够。再说这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为何他们总强调事发在1992年呢?错误行为对我的侵害实际上是到2002年才对。我找人算了,还得赔偿我82万多元,其中包括羁押102天的赔偿,还有到退休期间的工资、律师费、上访的费用等。”唐利银说。

  律师

  符合赔偿法规定

  只赔羁押期损失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延边某律师事务所葛律师。葛律师认为,此事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但唐利银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只能是102天羁押期间的损失赔偿。

  白律师也表示,此事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因为从理论上看,直到2002年,唐利银的取保候审才被解除,人身自由才得到恢复。

  不过,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索赔范围只能是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另外也要符合实际造成了当事人人身伤害损失。就此事看,取保候审期间,并没影响到他劳动的权利,经济利益并没受到侵害,这不符合国家赔偿要求。但法院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是不对的,唐利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记者李志刚(新文化报)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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