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乱象根在执行体制
魏文彪
浙江省台州市东路桥大道33号西边的四间房产公开拍卖,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的经办负责人表示,法院从拍卖款中拿走四成。台州中院执行庭庞威法官也曾承认这一点,称“四六分成”是法院统一的。(10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台州市中院执行法官李从方在执行房产拍卖过程中涉嫌协助伪造所谓通道权协议,实际上只是当前部分法院执行部门委托拍卖过程中出现的乱象之一。
当前一些法院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屡屡出现诸如关联交易,非正常流标、串标与围标等乱象,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与此同时,各地不在少数的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收受贿赂,导致法院执行环节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据报道,最近重庆法院系统就有10名法官因在执行过程中涉嫌受贿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部分法院执行环节所以会出现诸多乱象与腐败,显然与当前多数法院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与财产处置权合而为一的执行体制有关。
在这种各项执行权力重叠的执行体制之下,容易在法院及其执行部门与委托拍卖机构及案件执行当事人之间产生利益关联,从而诱发各种乱象以及腐败。
除此而外,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与财产变现权合而为一,也易诱发各种潜规则,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与拍卖公司达成拍卖款“分成”协议,导致部分法院出现这种变相“集体腐败”行为。
正因为诱发法院执行环节中诸多乱象、潜规则与腐败的根源在于执行权力重叠的执行体制,所以破除各类乱象、潜规则与腐败也应当从改革当前多数法院的执行体制入手,通过分解执行权力,强化对于执行权的制约。
当然,最为根本的举措应当是最终实现法院裁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将案件执行事务从法院分离出去,法院只负责案件的审判与裁决,案件的执行则由其他司法机关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法院如果其包括执行在内的权力行使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必定会对司法公正、公民权益与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所以,法院系统应尽早自上而下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执行制度改革,推行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及财产处置权的分离。
唯其如此,当前法院执行环节中出现的诸多乱象、潜规则与腐败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与更为根本的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