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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警刑拘两当事人 交警能不能拥有刑拘权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9日11:57
  新华网重庆10月29日电(记者 郭立)近日,重庆南岸区两起暴力阻碍交警执法案件的当事人,被交警刑事拘留。这缘于重庆在全国率先规定:今年10月1日起,主城11区涉嫌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嫌疑人可被执行刑拘。交警能不能拥有刑事拘留权?此事近来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阻碍交警执法首被交警刑拘

  10月15日,重庆市南岸区交警张某带领交通志愿者,在南坪东路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轿车在道路中间违法停车上客,影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张某拟驾车上前纠正,该轿车却向前行驶。张某驾车尾随一段路程后,拦下该车检查,并告知违法行为,要求其下车接受处罚。司机陈雪明拒不出示驾驶证,也不下车。当张某摄像取证时,陈雪明突然发动车辆,将张某撞倒在地,并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交警张某右腕钩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同日,南岸区交警唐某带领交通志愿者,在南坪辅仁路对路边违法乱停车辆依法进行摄像纠违时,邓洪强上前阻碍,原因是怕自己违法停在道路旁等待出售的车辆被摄像处罚。唐某告知其乱停车的违法行为已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要求他配合执法。邓洪强不听劝阻,继而用右手阻碍唐某摄像执法,并将唐某推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唐某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左腕尺侧软组织挫伤。

  两起案件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组织精干力量专案调查,迅速将案情基本查清,并首次行使直接刑事拘留权。经交警总队批准,两名涉嫌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犯罪嫌疑人陈雪明、邓洪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与此前不同的是,这次批准刑事拘留的是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而非公安刑侦部门。

  公安新政缘何出台

  据重庆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发生多起阻碍交警正当执法,甚至造成交警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关注,给“畅通重庆”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实际上,交警执法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甚至危险,比较常见的是: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扰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公秩序等。2006年11月,重庆璧山县交警大队民警熊波与同事在璧山县璧青公路依法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不幸被一违章车辆撞伤。因伤势过重,经6天全力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政府授予其革命烈士称号。

  类似的悲剧不止一出。据了解,以往发生类似刑事及行政案件,按惯例是由交警部门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由于环节较多,相关案件处理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开展。

  今年9月,重庆市公安局发文件称:10月1日起,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南岸、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渝北、巴南、高新、北部新区等主城11区的此类案件,市交警总队将直接办理,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采取搜查、扣押物证及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侦查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员,可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市公安局表示,授予交警部门刑事案件办理权,是为了保障交警正当执法权益。

  一石激起千层浪

  长期饱受堵车之苦的车主孙雨果得知这一公安新政后说:“此事合理,看到很多明明违章的人对着交警喋喋不休,全然不顾对其他人的时间侵犯,这种人确实应当马上拘留!”

  重庆交警“尚方宝剑”引起了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广泛兴趣,对此积极探讨者甚众。重庆执法人员李先生表示,刑拘权授予交警,保障了交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实现了。重要的是,能否提供足够的便民投诉途径,供那些有异议的市民反过来监督交警。在中国,交警的权力已经足够大了,再拥有了刑拘权,如若没有合理的监督机制,恐怕就会好心办坏事。

  此事在重庆引发市民热议,网民纷纷转载消息,并且发帖、跟帖表达意见。网民“杜三条”在天涯论坛发帖说,将有关违反交规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交管局直接办理,无异于授予了上路执法的交警一把“尚方宝剑”。这把“尚方宝剑”对有意阻碍交警正当执法的人是一个巨大的心理震慑。一旦有人实施阻碍行为,面对的将是直接被立案侦办。其次,这把“尚方宝剑”可以为执法人员撑腰,面对执法对象的恶意阻碍和侵犯,可以按照程序将其绳之以法,起到了“长交通执法人员志气,灭嚣张阻碍分子威风”的作用。

  任何东西都有双面性,这把“尚方宝剑”也不例外。“杜三条”说,一方面,它可以更直接地行使有关法律法规,有力、及时地为“畅通重庆”建设提供强劲推力;另一方面,交警也应注意文明执法。

  客观认识 冷静对待

  学者李善举认为,刑拘权赋予交警,能使交警更有力度地维护交通秩序,但如果这个权力被交警乱用滥用,则会损害民众的利益。所以,在出台刑拘权赋予交警的法规时,还要出台一个能有效监督制约交警滥用刑拘权的法规。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进行刑事拘留,法律并未规定“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应由哪个警种实施。由交警行使刑事拘留权是正常的,交警可以拥有这个权力。只要符合刑拘的条件,并且通过法定的程序,那刑拘行为就是合法的。

  除了正面鼓劲和负面担忧之外,理性的权衡也不少。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事实上,由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来办理交通管理领域中的刑事犯罪,同样可以“保障交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实现权力的内部制约。虽然这种权力的分立“由于环节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但相比起权力制约在预防腐败上所带来的“利”,仍然是值得的。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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