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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法对外交人员义务权利作出全面规定

来源:中国网
2009年10月31日16:46

  驻外外交人法对外交人员义务权利做全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鉴于各方面对这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交部有关负责人将就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直播摘要: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请问许主任,这部法律叫“驻外外交人法”,那么具体对驻外外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哪些规定?可否做一下介绍?

  许安标:

  应该说权利和义务都是我们立法的重点,是立法中比较核心的内容,驻外外交人员法也不例外,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明确作为驻外外交人员这样一个特殊身份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没有,一般法律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时候,都是先规定权利后规定义务,但是驻外外交人法则是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与此相对应的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都是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这仅仅是顺序上的变化吗?不是,它更强调的是一种责任,就是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首先要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驻外外交人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做了全面的规定,就义务来讲,规定了八项,刚才凤凰卫视记者也问到了监督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从法律上规定的需要履行的责任。八项义务规定起来是四个方面:一是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驻外外交人员在远离祖国的环境下工作,他们的一举一动是中国形象的代表,是中国形象的窗口,因此特别强调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二是忠于宪法和法律;三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恪守各项纪律,其中包括服从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国外工作期间辞职。

  驻外外交人员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与爱护。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有五项,概括起来也是四个方面:一是工作条件保障权,即有获得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条件的权利;二是有权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障待遇,专门有一章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与福利;三是身份保障权,也就是作为公务员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常任制,驻外外交人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在驻外外交期间不被辞退;四是职业发展权,这里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权利,通过培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刚才田司长介绍的法律里面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也是为驻外外交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轨道。驻外外交人员法后面各章对这些权利又规定了各项具体的制度、措施,以保障落实。谢谢。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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