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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法中专门规定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

来源:中国网
2009年10月31日16:51

  驻外外交人员法中专门规定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鉴于各方面对这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交部有关负责人将就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直播摘要:

  新华社瞭望周刊社:

  我们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参照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这种参照有没有什么依据?另外,作为一个驻外外交人员,首先是公务员,那么这部法律与公务员法有什么关系?如果这两部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应该以哪一部为准?

  许安标:

  第一个问题,我们参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有没有依据。我认为还是有非常充分的依据的。从我们对公务员队伍的立法来看,一部总的法律就是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标准有三个要素:一是纳入行政编制,二是由财政负担工资,三是履行公职。法官、检察官也是公务员队伍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法官、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有其特殊性,有一些特殊的管理制度需要专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也有其特殊性,管理上也有特殊性,因此专门立法。

  许安标:

  专门立法并不是说驻外外交人员法与公务员法完全脱离,实际上,这两部法律是有机联系的。这两部法的关系可以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一点在驻外外交人员法的总则中已经规定得相当清楚了,即第2条第三款“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举一个例子,公务员法和驻外外交人员法在立法宗旨、目的上都是一样的,都是要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高效地管理国家事务,为此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有些队伍需要有特殊的管理制度。比如公务员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有辞职权,我们称之为“职业选择权”,但是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他们有一项专门的义务,就是在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因此,驻外外交人员不能说,我是公务员,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辞职,驻外外交人员法中专门规定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谢谢。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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