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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潜伏1个月 打掉涉案百万盗窃团伙老虎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0日16:00
犯罪嫌疑人宋某(左),柴某(右) 施忠威 摄

作案工具

  曾经的百万富翁因为做生意赔了钱,为了能干点儿没有本钱的买卖,他和另外3个朋友组成“老虎队”,身着统一服装,开着没有赔掉的捷达车,专门在夜里盗窃电缆线和基站电瓶。

  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老虎队”疯狂作案25起,涉案金额达上百万。10月30日,“潜伏”一个月的民警终于将流窜农安、九台、扶余等地的“老虎队”成员全部抓获。

  电缆线和基站电瓶被盗 损失超百万

  今年7月份以来,德惠市发生多起电缆线被盗案,德惠市周边乡镇的电缆线和基站电瓶被盗,相关单位损失超过百万。电缆线被盗,不但给一些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影响了通讯系统的正常运作,一些医院、金融单位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德惠市公安局陆续接到报案,长春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高学章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尽快破案。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培柱高度重视此案,指派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处全力配合侦破。

  德惠市公安局局长孙景龙马上成立专案组,并让专案组人员立下“军令状”,要求限期破案。专案组人员和长春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取得联系,经过对多起案件的分析,专案组人员发现,从7月到9月30日前发生的多起电缆线被盗案件中,盗贼的手法几乎相同,现场留下的足迹也很相似,为此,专案组初步认定,这多起盗窃案是一伙人所为。

  卧底一个月 民警发现“虎王”

  专案组派出民警对德惠市区和周边的废品收购站进行走访,同时派民警在一些重点的废品收购站附近蹲守,并派人“潜入”那些有重点嫌疑的收购站。

  办案民警说,几位民警有的扮成卖家,有的则扮成打工仔和那些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建立关系。“潜伏”民警得到了大量的信息,经过专案组和长春市公安局技术人员的分析,专案组人员渐渐有了头绪。这期间,专案组又接到几起电缆线被盗案件,这几起电缆线被盗案和之前几起作案手法相似,但“潜伏”民警并没发现有废品收购站收电缆线,为此,专案组再次将网撒大。

  10月29日早上,专案组民警经过一个月的“潜伏”,终于发现了这伙盗窃团伙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宋某。宋某被称为“虎王”,他在今年7月和几个人组织了一个“老虎队”,民警没有立刻展开抓捕,而是一直跟踪,希望将盗窃团伙成员全部抓捕归案。

  全城布控 4只“虎”全部落网

  在发现宋某的踪迹后,民警一直对他进行跟踪,长春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10月29日16时许,跟踪宋某的民警发现宋某和另外3名男子在火车站附近碰头,但就在赶来支援的民警准备对宋某等人进行抓捕时,宋某却突然开车逃离。

  为了尽快将宋某等人抓捕归案,德惠市公安局局长孙景龙亲自带队,德惠市公安局出动上百名警力在全城进行布控。10月29日16时30分,民警在德惠市三道街附近发现了宋某所开车辆。孙景龙局长亲自带人将车辆拦下,并将宋某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经初步审讯,宋某交代,他和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老虎队”成员。

  记者对话

  “虎王”曾是百万富翁

  在德惠市看守所内,记者见到了“虎王”宋某。宋某说,他曾经应该算是个百万富翁,曾经干过很多买卖,开过水果店、饭店,还曾在派出所帮过忙。后来他的生意都赔了钱,就干脆什么都不干了,成天开车闲逛。

  今年年初,他和张某等人在吃饭时认识了李某和柴某,几个人臭味相投,他们熟了后就研究干点儿买卖,但又都不想投钱,研究了几次后,他们一直觉得盗窃电缆是个“好活”。就这样,他们流窜到各地疯狂“作案”,所得赃款全部被他们挥霍一空。

  盗窃25起涉案金额达百万

  经审讯,宋某等人交代了盗窃电缆线和基站电瓶的犯罪事实。据宋某交代,自今年7月开始,他们4人分别在德惠市周边乡镇盗窃11起,并在九台市、农安县、扶余县等地作案14起,涉案金额达上百万。

  宋某等人作案时,都穿着统一的迷彩服,一是希望“正规点”,另外就是掩人耳目,一旦有人发现时,他们就冒充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作案时,宋某负责开车将他们拉到地方,然后宋某在附近“巡逻”,而“老虎队”中的李某负责爬杆,张某和柴某负责将李某切断的电缆线截成段。几人在作案得手后,宋某开车拉着赃物离开。

  据几人交代,他们所有的电缆线都卖给了一个曾经干过废品收购站的男子辛某。每次作案后,宋某就将作案工具放到辛某处,作案前,他再到辛某处取。10月30日,辛某和辛某的同伙闫某被警方抓获。

  目前,宋某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侦破后,德惠市市长祝永安亲临现场,慰问干警。

  盗窃电缆最高可判死刑

  针对此事,远达法律事务所的程刚律师说,盗窃电缆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因为司法机关在定罪时适用了《刑法》中的另一个罪名——破坏电力设施罪。偷盗电缆的目的是侵犯财产,手段却是破坏电力设施。根据《刑法》,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项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其他犯罪行为引起的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郭家豪) (来源:中国吉林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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