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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制度 鼓励自主创新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09年11月11日18:38

  山东新闻网青岛讯(通讯员 张姝) 要提高青岛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建立健全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为增强青岛市的核心竞争力构筑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制度创新的方面寻求发展的突破口。青岛市政协人资环建议:

  一是健全自主创新的保障措施。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家,中华民族从来不缺少创新精神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我们曾经为世界贡献过四大发明,这四大发明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现代世界级的发明家队伍里很少能看见中国人的身影。原因是复杂的,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这些自主创新成果的产生,都有一个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社会评价体系为前提。青岛作为有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为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早在2002年曾专门出台过《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所以,当海信“信芯”芯片研制成功以后,省、市政府依法表彰奖励,海信集团进而以分配企业股权的方式重奖相关人员,便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然结果,其社会效益是巨大的。由此看到,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越式发展,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制度的自主创新就有了更高的要求。没有一个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作为自主创新的保障措施,就会滞障青岛的改革创新,也就必然地成为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瓶颈。

  二是营造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法制环境。首先是保护创新。改革创新本身是一种有风险的举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走出这一步需要勇气,需要冒险的精神。需要为改革者营造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环境和氛围。因此,通过立法促进自主创新、保护改革发展便成为开拓者的“护身符”。

  其次是公众参与。凡涉及社会生活的机制创新乃至体制改革,只有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才能真正代表民利,才能汇集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设立鼓励创新奖,对那些由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提出的创新动议、改革课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可操作性,最终又被采纳的,给予奖励。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身利益的改革创新方案,有关主管机关在组织评估时,应当吸收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并向社会公开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第三是效率优先。对于特急的改革创新措施,立法设立“快速通道”。若改革创新措施时效性强、又与现行法规相冲突,改革创新方案可提请立法机构先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相关法规;同时,应该借鉴市场化、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绩效。将改革创新作为法定责任引入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将改革创新的绩效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阻挠改革创新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是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整个自主创新制度运行中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如果保护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对于企业、对于发明人、对于创造人来说都是一个信心的打击,他就很难把自己的创新激情、创新积极性保持下去。大家都热衷于仿制、热衷于模仿,创新就会受到挫折,创新精神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非常关键的。当青岛以“品牌之都”的城市形象傲视群雄的时候,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促进自主创新、保护改革发展成果,最根本的动力来自城市发展的内部,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而要使青岛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只有依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驾护航。所以,充分利用青岛的地方立法权,建立保护改革发展、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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