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公共事件调查为何“两审才定论”
李英锋
11月12日,记者从南京卫生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通过调查,“南京儿童医院婴儿死亡事件”得出以下结论:当事医生在值班期间在网上下过2盘围棋;当事医生有失职行为;由于调查不够深入,儿童医院第一次给出的说法与事实有一定出入。(11月12日人民网)
就在11月10日,南京市卫生局首次通报的事件调查结果还确定,当事医生是在写论文,医院整个救治过程及时,抢救方案合理,不足之处仅仅是医生对患儿病情凶险程度估计不够。现在,第二次调查结论将第一次的结论彻底推翻,我们既欣慰又遗憾——事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但是为何一个本不复杂的事件非要经过两次调查才能还原真相?
最近,人们关注的公共事件太多太多,而这些事件的真相大多是经过两次或多次调查才大白天下,如云南“躲猫猫”和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在我们的印象中,诸多公共事件的第一次调查结果总是会被后面的调查否定,以至于,我们开始学会习惯性地质疑和拒绝最初的调查结果。
我国的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大概有关部门也都不约而同地学会了法院的两审终审制,第一次给出的调查结果大都不能立即生效,只有事件当事人或舆论不服提起“上诉”时,有关部门才能在二次或三次调查中给出“最终生效结论”。
法院的两审终审制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设置,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对有关公共事件调查的“两审终审”则让民众寒心,也极大伤害了政府公信力。
公众智商不可低估,当前信息高速传播,民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热情日益高涨。在民众探求事实真相的热情和决心面前,那些想在第一时间隐瞒真相、藏奸取巧的人注定会弄巧成拙,自取其辱。因此,奉劝有关部门在调查有关公共事件时收起小聪明和私心杂念,秉承正义和公理,力求一次调查到位,别再搞什么啰嗦又丢人的“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