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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考上博士离职 学院坚持收4万元惹争议

2009年11月25日00:56

  来源:西部商报

    考上博士要走 学院收取4万惹争议

  甘肃政法学院青年教师马某考上武汉大学博士,调档时给学校缴纳了4万元违约金却由此引发人事争议官司

  记者 宋芳科 都一鸣

  商报讯 应聘到大学当老师不到一年还未转正,青年教师马某就考上了武汉大学的博士。原本一件值得高兴的事,马某在调档案时却被所在的学校甘肃政法学院收取了4万元违约金。由于不服学校的人事行为,马某向甘肃省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仲裁裁决甘肃政法学院返还他所交的违约金。昨日记者获悉该案已经开庭审理,还未下发仲裁书。

  应聘大学当老师

  不到一年成博士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研究生学位的青年马某。2007年夏季走出校园后应聘来到甘肃政法学院当老师。同年的7月16日,马某携带报到证书正式与甘肃政法学院签订了《2007年新近人员合同书》。入校后,甘肃政法学院承诺给马某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费用。并安讲师待遇给马某发薪水。但是这个前提是将马某的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到了8月27日,马某和甘肃政法学院正式签订聘用5年的合同。大学开学后,马某被学校看待到法学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在晚间和邹某从事四个课时的教学工作。在从事教学的过程中马某感觉和自己所学的知识联系甚少,所以产生了继续深造的想法。2008年3月,马某参加武汉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且成绩上线被武汉大学录取。

  想提档案不容易

  最后交了四万元

  考上博士,马某在甘肃政法学院的教学就无法继续了。据马某说,在2008年5月22日向学校递交了辞职申请,6月4日辞职获得学校批准。原本办理了这些手续,马某就可以开始了他的博士之路,但连他也没有想到在提档案的过程中出现了麻烦!

  马某说,他到学校人事处申请调动档案,人事处认为他和学校签订的是5年的合同期,在合同服务期内离开属于违约,应当缴纳“违约金”。2008年6月27日,他收到了武汉大学的调档函,该调档函催促他应该在7月4日前将档案寄回武汉。收到信函后,他赶紧到学校人事处商议调档事宜,可学校还是认为他违约在先不予调档。眼看着武汉大学的调档日期临近,如果错过则有可能错过这次上学的机会。

  马某表示,学校让他缴纳的违约金为6.4万元,随着日期一天天逼近,在他承认违约的前提下学校收了他4万元的违约金,并为他调转了档案关系。

  申请人事仲裁

  违约金该不该收?

  调了档案,马某如约来到了武汉大学的校园开始了博士生活。不过对于给学校交的这四万元,他一直感觉有些冤枉。他认为他虽然和甘肃政法学院有着5年的合同期,但他的试用期是一年。在他离开学校的时候,其实他还在试用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所以他这些条件都符合,就没有违约一说,单位收他4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为此马某将甘肃政法学院申请仲裁到甘肃省人事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学校返还他所交纳的4万违约金。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仲裁已开庭,还未下达仲裁书。

  学校:等候仲裁结果

  对此此事学校有何看法?昨日记者来到甘肃政法学院采访了该院人事处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负责人。他表示,目前该案已进入法律程序,所以不方便发表意见,对于该事件的评价当事人和学校都无权评说,只能等待仲裁结果出来之后再说。随后记者问道,学校是否在马某进入学校时就和马某有违约方面的约定,以及给马某提供的各种良好的深造环境。对方表示,学校不认为马某违约不是没有理由的,学校也付出了许多。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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