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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工出歧视性规定 最高被罚5万元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26日15:06
  新华网重庆11月26日专电(记者朱薇)记者26日从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获悉,正在审议中的《重庆市促进就业条例(草案)》注重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在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中有任何的歧视性规定,而且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用工体检合格标准,或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等。如出现上述行为,责令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处罚。

  据重庆市人保局局长侯小川介绍,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草案还就反对就业歧视作出细化规定,如劳动者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下,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出现以上就业歧视,责令不改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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