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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官员财产申报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27日14:02
  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要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一个必须锁定的关键所在是要尽快制定和实施党政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这是关系反腐倡廉建设成效高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公众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普遍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行的仍是实施沿用10多年的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加快党政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已是当务之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巩固人民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爱护领导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就当前而言,要做好此项工作,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是思想认识问题。尽管大多数人拥护和赞成建立这项制度,其中不少人还主张尽快建立,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到位,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其一是监督无效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即使有了制度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这种看法有失偏差,这显然是在反腐斗争中无所作为的表现,也是对法规制度作用的否定,显然是不对的。其二是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官员众多,操作复杂,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执行,动用的人力和财力过大。持此种意见的人显然没有看到,如果不加大力度反腐而让贪污腐败泛滥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不加大力度反腐而让贪污腐败泛滥所造成的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失,比之反腐举措的成本不知要高出千万倍!其三是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意见没有看到条件是需要人去积极创造的,同时也没有看到随着近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开始实行,党内外包括法学界人士对这项制度甚至于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视,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立这一制度更加强烈的呼声要求,说明有利的环境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

  第二是边界范围问题。一是申报人的范围。应体现横向到边、纵横到科级干部的原则,应体现除腐务尽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不仅行政机关人员,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有这些履行公职、纳入编制、由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围。财产申报人的范围应定为副科职以上的公职人员。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副科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二是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鉴于我国确实存在着一些让老百姓反感的“老子大官儿大款”的现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地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势谋取私利。如果申报人不同时申报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财产,这一制度就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三是申报、公布财产的时间、方式和程序。领导干部如在任职前由主管机关公示的,应在公示中列入其申报财产的内容。所有领导干部任职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以后每年申报一次。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借鉴冰岛、挪威等家的成功做法,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是制度配套问题。在日本,如果丢了手机要找回来的话大多能够如愿。原因倒也简单,一是机主在购买手机时按规定设置了相关程序,,一旦手机丢失,告知销售商启动该手机的封死命令后,别人捡了也白捡,没有使用功能,只能当个玩物。如果因为没用想丢到垃圾箱的话,对不起,你还得支付上一笔处理废旧手机的环保费用。这是制度的威力在起作用。反腐败离不开制度的保障。联合国有那么多的办事机构,那么多的款项和工作人员,但那么年以来很少听到贪污受贿的报道。人的素质、自控能力的差距是有的,但不会太大。制度的设置,制度的保障是关键的。制度,所有反腐败的制度一要可行,二要配套形成封闭的回路,不留缺口。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同样不能例外。为了使党政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起到应有的效果,必须解决好制度的配套方面,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应规定对领导干部财产核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建立不动产交易实名制,建立领导干部向海外转移财产的事先报告审核制度,以及国家对核查工作在人力、财力、技术上给以足够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又畸轻,往往成为巨贪分子逃避应得重刑的依据,亟需加以修订,改为按照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分档规定给予相应的刑罚。所有这样一些配套条件都是必要的。当然,有了制度,有了配套的制度后,还须求真务实,还须行动到位。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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