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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应告知纳税人14项权利 知情权居首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9年12月03日04:34

  纳税人有权申请延期缴税款

  税务总局首次明确应告知纳税人14项权利,知情权居首

   据新华社电 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目前正在将提高纳税服务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此公告的发布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主管部门在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

  ■新闻延伸

  “知情权”第一引关注

  权利曾是一笔糊涂账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14项权利的第一项就是知情权,此外还包括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而记者发现,在一些省市税务机关网站税务知识栏目里,对“纳税人权利”的解释竟也口径不一,有的相差甚远。

  这些税务机关网站都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放在诸如“税务知识”这样的栏目里进行宣传,但在列举纳税人权利时,就五花八门了,有九项的、十二项的、十三项的,有的甚至列举了十八项之多,并且每一项的说法、内容也各不相同;对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合并,有的拆分,随意性极大。有的税务机关网站列举的纳税人权利中,有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但在有的税务机关网站,就见不到这些内容。

  其实,税务机关这种对有关税收法规宣传口径不一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损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纳税人14项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10项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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