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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被指诱捕嫌犯 专家称侦查方式属合法

来源:北京晨报
2009年12月11日04:44

  警方被指诱捕嫌犯

  律师:被害人是警方安排的“诱饵” 专家:侦查方式合法

  晨报讯(记者 武新)女孩小雨(化名)和小刚(化名)等几名未成年人被检方指控两次结伙抢劫,该团伙被提起公诉后,小刚的辩护律师提出质疑,称第二次抢劫系警方使用“诱饵”引诱所致。昨天,西城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中,6名被告人中有5名属于未成年人。据检方指控,今年3月5日晚,小强、小雨等6人经过预谋后,由小雨将被害人王强(化名)约至西城区西海沿岸附近,小强等人对王强进行殴打后,又将王强带至一胡同内强行劫取一部手机,还抢走现金300余元。次日下午,小雨、小刚等人经预谋后,将事主张宇(化名)约至西城区新街口附近,小强等人准备将张宇带往附近公厕进行抢劫时被当场抓获。检方认为,小刚等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刚的辩护律师向记者表示,在第二起涉嫌抢劫事实中,被害人系侦查人员故意安排的“诱饵”,警方接到王强报案后,并没有去小雨的学校对其进行控制,而是派出了在某派出所实习的大学生张宇,以阿迪达斯副店长的身份诱使小雨等人抢劫,通过诱惑侦查的方式将小雨等人抓捕。

  小刚的辩护律师认为,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本案诱惑侦查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警方放弃直接控制抓捕的方式,最终的结果会加重对被告人罪行的指控,警方使用这种“诱惑侦查”方式是不当的,由此,此案第二起犯罪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专家说法

  警方并非“钓鱼执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说,如果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而警察的引诱行为促使其产生了犯罪意图,那么警方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如果被告人已经有犯罪意图,而且有犯罪前科,警方在掌握其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设置“圈套”诱使其实施犯罪而进行抓捕,这种方式就是合法的。

  李玫瑾表示,具体到本案,几名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已有了犯罪前科,且已经产生了抢劫意图,警方使用上述侦查方式属于合理的化装侦查,不属于钓鱼执法。

  晨报记者 郝涛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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