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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个人缴“年金”不免税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3日14:39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个税时扣除;企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缴费的,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扣个税。国家税务总局11日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年金个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即日起实行。

  针对目前各地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不一的情况,国税总局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其中企业缴费的个税征收环节,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举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记者姚丽颖)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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