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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权力卖淫”后的惯性接客(图)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4日16:06

  开栏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权力卖淫”后的惯性接客

  背景:河南渑池县公安局出台一条新规:全局民警,不管职务高低,与矿老板或娱乐服务场所老板交往过密者一律免职。

  广州日报发表马涤明的文章:一些民警和矿老板来往密切,甚至有参与采矿、参股分红的苗头,一些民警“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问题也够严重的,不遏止不行。但有没有必要专门出台这条规定呢?没有。其一,《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纪委、公安部也有相关规定。再搞什么“新规”岂不是叠床架屋、画蛇添足?其二,“交往密切”如何认定是个问题。合伙采矿都是“地下活动”,大家不会不掩饰和保密,你越强调,他越规避。解决这种问题其实不难——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严肃查办的警示效应,肯定比这种敲山震虎的“新规”有效得多,关键是有没有严管的决心。现在有些事情很有意思:一边是有些问题十分严重,禁而不止;一边是画蛇添足、正确废话式的“新规”满天飞,监管工作陷入“新规崇拜”不能自拔——“规定”之后又有无数的“新规”,“新规”之后还有无数的“重申”与“强调”。然后是,用来禁止的规定与禁止不了的现象各行其道、相安无事。

  小蒋随想:明修栈道不成,不妨暗渡陈仓。所谓“交往过密”,就是指警察为老板的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面对这条新规,那些已然与老板过从甚密的警察,会与老板断然绝交吗?或者说,如果已然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警匪一家”,他们是否会因为这条新规分道扬镳?执法与违法发生勾结,唯一的理由就是利益均沾。一旦权力禁不住诱惑,只要被拉下水一次,就有可能产生“卖淫一次与卖淫一百次都是妓女”式的破罐破摔。正所谓“虱子多了不痒”,再加上行贿方的要挟,有些权力者会一条道走到黑。权钱绑架难以自拔的例子有很多。比如地产腐败,权力者明明知道地产商哄抬房价、野蛮拆迁,但地产财政的需求与官员吃人嘴短,使其只能对某些事睁一眼闭一眼,甚至还得为开放商“平事儿”。银行明明知道假按揭之危害、违规信贷蕴含巨大风险,但一方面受高息诱惑,另一方面又唯恐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以前贷出去款打水漂,所以还是不断给开发商与投机者“送钱”。杀头都未必能遏制某些人的贪欲,本例中免职有多少震慑力?何况某些人还会玩暗的。

  摄像头为啥总对权力“闭眼”

  背景:昆明一盗窃嫌犯邢鲲在五华区小南派出所候问室内死亡,当晚,昆明市公安局就此进行通报,该局新闻发言人称经法医初步勘验,邢鲲系自缢身亡。发言人表示,由于候问室内的摄像头安放在房顶,位置较高,导致候问室内留有视线死角,因此无该男子自缢死亡画面。

  潇湘晨报发表宋桂芳的文章:按常理来说,当事人罪不至死,何至于非要轻生?况且,据警方通报,邢鲲属于惯犯,应该见多识广,心理应该很强悍,何至于这次“投入派出所候问室”就脆弱到寻死?这些问题,本来可以很清爽,只要派出所内的摄像头是正常的、健全的,真相自然一目了然。诡异的是,偏偏“候问室内的摄像头安放在房顶”了,“因此无该男子自缢死亡画面”。发生在某些基层执法部门摄像头上的巧合太多了,比如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乘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再往前说,云南“躲猫猫”事件、陕西高中生猝死案、江西九江看守所“做噩梦”说、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嫌犯睡梦中“床上摔死”等,都有一个共同点:关键时刻关键地点,摄像头都出了问题,不是坏了就是故障了,或者始有终无,总之,是没法举证的。人是复杂的,突然爱上了在派出所或看守所自杀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问题是,怎样让公众相信这种可能偏偏就兑现为现实。在这个问题上,与其说是公众患上了“摄像头依赖症”,不如说是某些部门的解释与说法悖逆了公众的常情常理,总该要有更充足的证据、更服人的推理吧——这个要求,不是基于法制权利的层面,而只是一种生活实践上的基本常识。忍看派出所或看守所里摄像头继续“疯掉”,而当事职能部门又常无理无据,这究竟在说明一些什么真相呢?

  小蒋随想:深圳海事局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中,宾馆监控录像也曾神秘消失。这说明,不光在执法机关内部,摄像设备总是关键时刻掉链子;就是在公共场所,面对有头有脸的人物,摄像设备也会“识相”地失灵。与此相对应的,交管局的摄像设备总是兢兢业业,驾驶员违章查询的照片总能清晰展现,令违章罚款证据确凿。究竟是交管局的技术维护更专业,还是其他地方对监控设备的管理太松懈?引入交管局的先进经验似乎是个不错的主意。只是不知道,会有会再出现“南橘北枳”。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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