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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5日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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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组织为何失声于电摩标准

  12月14日《成都晚报》消息说,自行车协会拟修改电动车标准应对电摩新国标。最近一次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讨论会上,大家认为应把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从现行的40公斤以下修订为58公斤至65公斤,把行驶时速从20公里以下提高到28公里或29公里。

  乍看起来,自行车协会的动作也是有效的,毕竟离电摩标准的执行还有十来天。但问题是,酝酿中的标准修订方案已与已公布的电摩新国标相冲突,然后你再把这个与国标委的电摩标准相冲突的新标准送给国标委,请人家审议通过,这不是明摆着要人家自扇耳光?在国标委制定电摩标准之前,相关协会在做什么?

  成熟市场机制下的行业协会应该是有更主动作为的,尤其是事关本行业生死的命题。理论上说,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不仅是收钱搞活动的,还得站得高看得远,为行业远景从长计议。

  在电摩新规上,行业协会的声音是微弱的。国标委一而再地回应,也只是针对民间的一片倒之声。比如,继作出“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之后,国标委近日又以《专家就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作答》为题,再次对舆论热议的电摩标准问题答疑解惑,但对电摩新规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等,几乎没有任何说明———显然没有清晰回应新规给相关行业带来的悲怆与尴尬。

  这两天,舆论都把电动车的好处说尽了,也把民生多舛的情怀讲完了,但是,自行车协会PK电摩新规的“标准演义”里,还有一个问题被我们忽略了:那就是“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给“标准”定标准。营销领域有句名言:一流的企业做文化、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做资本;三流的企业做项目、做产品。这话不见得全然正确,却也一语道尽“标准”的龙头地位。没有标准是不行的,不然就要处处时时听人家立规矩,就容易遭遇贸易壁垒;但标准乱定也不行,妄顾民生、绑架利益、闭门造车的标准,只会造成市场的异动。国标委最近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多少有点委屈,但是这份委屈却恰恰提示我们:定标准的部门,下手的分寸与力道,是该有个“标准”了。

  江苏宋桂芳读者

  聘请监督员不能满足于“恩准监督”

  湖北省长沙市将在市民中聘请一批政风监督员,以进一步加强全市政风建设,强化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12月14日《长沙晚报》)。

  说起来,这种聘请监督员的做法,在一些政府部门里是被反复实践过的,但实践的效果如何,查处了哪些不良政风?作为普通民众,往往难知下文。我倒不是说聘请监督员不好,而是认为,既然政府部门行此事的初衷,就是打算以一种透明的姿态欢迎另一方的监督,那么就应该把这种透明进行到底,直至广大民众,而不能中途梗塞。信息公开不能仅止于政风监督员,除非涉及机密,公众有权利知道并且能评判政风监督员的工作业绩。

  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政风监督员的存在能否“进一步加强全市政风建设,强化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恐怕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看一下招聘条件,其实硬性的指标并不多,大部分条件都是可以灵活掌握的。也就是说,用谁不用谁,完全可以根据主考方的好恶来决定,拥有这样一种强势权力,谁又会选一个自己看着不顺眼的人来给自己挑刺呢?恐怕这也不符合人的本性吧!而挑一个顺眼又听话的监督员,又能给被监督者造成什么威慑呢?没有威慑力的监督能起到什么作用,可想而知。

  聘请政风监督员,看似为了尊重社情民意,但从现实的操作看来,政风监督员不可能是真正的民意代表,这种监督仍然属于“恩准”的性质,并不能真实反映社情民意。同时,政风监督员的存在,也反衬出了政府信息对公众不透明的现实。聘请政风监督员,其实还是“自我监督”的翻版游戏,如果继续热衷于这种游戏,显然是把劲使错了地方。要真正塑造一个清廉的政府,还是离不了政务公开这个法宝,但关键在于,公开的对象应该是全体公众。

  河南万光武读者

  杜绝恶性招商要在区域经济下统筹

  为提高大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湖北省大冶市委、市政府出台《大冶市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规定:邀请到世界500强企业董事长或总裁,每人次奖励1.2万元;邀请到国内500强企业董事长或总裁,每人次奖励1万元。成功引进项目,最高可以奖励50万元(12月14日《人民日报》)。

  在招商任务的逼迫之下,很多地方也出现了恶性招商引资行为。在不少地方,招商引资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为优惠政策大比拼。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不顾当地环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引进来,并给与特殊保护。

  在恶性招商引资横行的情况下,去年9月1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长三角“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这个指导意见能否遏制长三角地区恶性招商行为还很难说,但就目前的恶性招商引资情况看,其范围应该是全国性的。即使这个指导意见能够遏制长三角地区的恶性招商引资行为,但是没办法对其他地区的恶性招商引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是说,叫停恶性招商引资行为,还需要在更高范围内进行统筹。

  之所以说需要再更高范围对招商引资进行统筹,是因为当前全国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对招商引资进行“统筹”,既不现实,也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是不是可以在资源、区位、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相近的地区,对招商引资进行统筹,以杜绝恶性招商引资行为呢?如在资源、区位、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相近的地区,可以实行统一的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对遏制恶性招商引资行为应该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安徽徐经胜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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