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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案律师被指造假引发网友热议(图)

来源:红网
2009年12月16日17:28

  重庆涉黑案律师被指造假引发网友热议(图)

  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律师李庄被逮捕两天后,事件没有实质性推进,但是网络上的讨论却进入高潮。有网友发文逐条批驳报道“律师造假”的《中国青年报》记者,认为记者的报道“一边倒”。另一方面,由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主管的华龙网则登载十多篇文章,批评为李庄“开脱”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真相总是越辩越明。也许,媒体此刻最重要的是保持中立与客观。

  观点交锋1:网友逐条批驳《中国青年报》

  “造假律师”五宗罪还需要更严密的逻辑?

    背景(编者注):

  《中国青年报》14日刊登记者的报道,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记者在报道时没有采访到当事人李庄,“只看了一些卷宗”。

  网文内容(有删节):

  刚看完李庄事件新闻通稿,有趣得紧,案子还没判决,辩护人就被捕了,辩护人还没被宣判,这么一边倒的新闻就出来了,其遣词造句,只流露这么一个逻辑:你收钱帮黑社会说话,你这大坏蛋。这么说就这么说吧,论证过程总不该让人挑出毛病,行文也该中立客观点,记者居然都装不象,真可惜。找几段出来,挑挑毛病,下次改正,也算为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做点贡献。

  报道说,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首先,根据目前说法,这五大秘术是在律师会见被告时候说的,如果是违法的,那么有点脑子的律师都不可能记入笔录,而且这种谈话不得被录音,那请问,请问有什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检举?被告检举是孤证,同时被告身处羁押中,是一个未决犯,而他的刑期与公检法关系极大。

  具体到这五大秘术,谎称刑讯逼供,那么到底刑讯逼供没有?如果当初的讯问都依照程序录音录像,那么,这所谓的“谎称”有什么用?提出伤情鉴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怎么叫做“扰乱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是常用的诉讼技巧,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权利和诉讼期限内,怎么叫做拖延庭审?我们每年有多少案子超审限审理,一个案子拖十年的都有,怎么没见说法官因此被抓进去?

  报道称: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律师给人打官司,为钱有错吗?律师是一份职业啊,只要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用法律技术法律知识换钱花,是道德上有问题还是法律上有问题?

  报道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这句话完全够得上侵害名誉权了,这不仅让人怀疑李庄的道德,还让人怀疑他的智商甚至语文能力。证据在哪里?在案件没有被审理判决,这件事没有被证实之前。这位记者能不能稍微控制一下自己,不要迫不及待地流露出这种细节的刻毒。

  观点交锋2 华龙网3大疑问批驳央视

  国家级媒体能不能质疑政府是在说谎?

  背景(编者注):

  央视《新闻1+1》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点评李庄被捕,何兵称“我们目前看到,这个报道里面只有一方的陈述,公安部门的,还有被告人的,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李庄自己的陈述。而且我刚才看被告人自己所说的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比如说,他说律师问我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然后他就暗示我,但是这个暗示的过程是什么呢?实际上有两个可能性,第一,律师确实是暗示他了,让他去翻供。第二个,很可能是律师并没有暗示他,而他自己翻供了,自己翻供,过了一段时间反咬律师一口,从而使自己立功。”

  网友内容:

  央视《新闻1+1》针对这次“律师造假门””门特别作做出了一期专题节目。笔者在仔细观看节目数遍之后,对该期节目有几个疑问,在此借网络一一提出:

  一、《新闻1+1》栏目开场就提出这么一个问题的做法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我们暂时当做是对媒体的报道是否符合事实提出质疑,防止舆论一边倒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但笔者却注意到节目开始播出的是该消息是由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这里我就想问主持人,根据新闻的特点:真、实、强、短、快、活,你面对的是一条由政府专职发布新闻的机关所公布出来的新闻,你首先想到的不是政府是否有证据来支持这条新闻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而是直接站出来指出政府的行为没有遵循上述新闻特点,在说“谎话”。作为国家级的媒体,这种严重不负责的、草率的行为会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我不得不提出自己的疑问:“你一开始就把矛头对准了我们的政府,是不是也在制造舆论,把焦点转移到政府上,使大家觉得该涉案律师是被“冤枉”的,没有“造假”?

  二、然而,就是在主持人开门见山的“引导”之后,紧接着何教授用两个极片面的解释,最终给我们的司法机关公布消息的行为“定性”为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时机。这种做法,是在引导公众把注意力转移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上,而不是去关注案件的本身,这势必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将案件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运行。

  ……

  结尾处,笔者想说的是,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没有查证之前,请公众不要胡乱猜测、片面地批判我们的政府、司法机关、法学学者、律师;我们的媒体也不要为了迎合各方心意,刻意制造有失公正的舆论导向。总之,真相只有一个。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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