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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规范应当由条例上升为法律

来源:上海商报
2009年12月18日01:27

  拆迁规范应当由条例上升为法律

  提要 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弊端,就是公益和商业拆迁界定模糊,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此产生出许多纠纷。

  近年非法暴力拆迁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局面。国务院法制办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修改拆迁条例。现行拆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能被废除,新的参考了许多专家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草案》呼之欲出。

  可是我们以为,这是不够的,有关拆迁的规范,必须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亦即将条例改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理通过。

  旧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北京大学的5位学者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而本次条例修改、制订新条例主要集中在六大焦点,即一、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把公共利益界定成拆迁条例修改的第一焦点的确是极其正确的,频频发生的暴力拆迁、强迁的恶性事件几乎都是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可是何谓公共利益呢?有时很难界定。

  相对公共利益的是商业利益。纯粹的商业利益很好办,开发商看上某块土地,除了从政府手里有偿受让土地外,必须征得该块土地上原有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如果他们中有任何一个合法所有人不同意,开发商就不得拆人家的房屋。道理很简单,买卖必须双方同意才能成立。过去的条例,如果与此不符,修改就是。

  问题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有时是纠缠一起。譬如地方政府为了改造棚户区,或者为了城市规划将某片地区改造为商业区,等等,这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再说,没有政府的城市规划,开发商能获得某一地块进行商业开发吗?

  因此,即使从操作层面上说,征收和拆迁由政府出面主持为好。拆迁工作的核心其实是补偿。据说,现在新的条例已经规定,先补偿后拆迁。而补偿的核心是补偿的价位。

  通常,赔付一方总是尽量压低补偿费用。因为即使是政府工程,补偿的钱毕竟是公共财政。但也不是没有有意提高补偿费的,前几年楼市低谷时,有人采取过这种办法,为的是以公共财政来稳固中低端楼市,从而稳固整个楼市。当然,被征收、被拆迁人也难免有“狮子大开口”的。对此,已有专家提出,参照市场价,委托第三方评估定价。

  但事情至此并未完结,既然是征收、拆迁方和被征收、被拆迁方,总有谈不拢之事,一旦谈不拢,谁来当仲裁者、执法者?这就是时下许多拆迁纠纷的根源。

  无论是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过修改的新的可能马上要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草案》,都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等行政管理对象。现在政府如果作为拆迁的一方,那么它既是一方利益主体,又是执法者,还是仲裁者,显然对当事的另一方——被征收被拆迁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是会酿成很多事故的,而且事实上已经酿出许多事故来了。

  因此我们建议,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草案》改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理通过。以后拆迁中一旦有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担当征收、拆迁矛盾的法律仲裁人和执法者。尽管目前中国的司法独立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但只要裁判员和运动员不是同一个人,哪怕他俩之间有着难以分割的紧密关系,情况多少还是会有所不同的。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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