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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业主状告小汤山镇政府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12:51
  曾经被各类媒体关注而喧嚣一时的北京近郊“大棚别墅”,随着冬季的到来似乎“销声匿迹”,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今春以来,这类被冠以设施农业、观光农业之名的“大棚别墅”饱受争议,最终被北京市有关方面“坚决依法遏制”。(详见本刊第27期《北京小汤山镇强拆温室大棚被指“野蛮执法”》)

  据悉,今年8月初,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北京市昌平、通州、大兴和房山等区(县)的设施农业违法用地整改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拆除的35个项目违法建筑总面积276557.28平米,拆除率为100%。其中,昌平区1500多个超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于7月底前全部拆改。

  但这一强拆所引发的问题却远未结束。

  大棚业主:状告镇政府行政违法

  为了状告小汤山镇政府,刘占昌在11月底再次赶往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希望法院立案厅能够依法给一个答复:到底立案还是不立案?”

  他对记者说,从9月17日投递起诉状,他也不知道自己是第几次来到昌平区法院寻求“答复”了。

  刘占昌是个地地道道的北京城里人,他说,他于2008年从开发商手里拿到镇政府同意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后,承包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五洲庄园地块内D13及E13号种植单元,进行农业种植。他在该地块的日光温室中按开发商提供的标准配建了工作间,安装了暖气和电动恒温设备,所以去年整个冬季日光温室和大棚内的各种果蔬长势很好。

  可是,“2009年7月3日凌晨,小汤山镇政府组织百余人(城管、公安等)将我们合法的日光温室用大铲车、推土机强行拆毁。此间,我们不断找小汤山镇政府交涉协商,均无果而归。”刘占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刘占昌介绍,在7月3日的强拆过程中,他的贵重农业设备、太阳能设备、暖气、电动恒温设备、家具及家禽等合法财产全部被砸毁,温室中培育的稀有热带植物、种植的葡萄和蘑菇等均被严重破坏,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刘占昌说他是事后才获知,小汤山镇政府于2009年6月13日发出了《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书》,称刘占昌“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未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设房屋”,要求刘占昌“拆除违法建筑”。

  据了解,小汤山镇政府还于2009年6月21日发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决定于2009年6月23日后开始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而刘占昌称对此并不知情,说他从来没有收到过上述“告知书”和“决定书”。

  于是,9月17日,刘占昌聘请律师将小汤山镇政府“违法行为”的诉讼状及证据材料,递交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厅。刘占昌在诉状中要求,“确认被告小汤山镇政府2009年6月13日做出的《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书》及2009年6月21日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同时确认小汤山镇政府对他的日光温室及工作间的拆除行为违法。

  刘占昌认为,小汤山镇政府在没有事先告知且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强行拆除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小汤山镇政府认定该地块内的工作间为违法建筑及决定强制拆除的行为不但没有事实证据,而且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是否立案需研究

  本刊记者在7月初采访小汤山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也曾表示,希望种植户走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据刘占昌回忆,“9月17日,法院立案厅有关人员看过相关材料后,说把材料放这儿吧”,他聘请的律师提醒这位法官说,“法院给我们出个收据或凭证,我们好向当事人交待”,该法官表示,“不用了,我们向当事人说吧。”

  为确保法院有关部门收到诉状,律师建议刘占昌“将诉讼状再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寄往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厅”。但一个月过去了,寄出去的诉状依然没有回音。

  11月中旬,本刊记者随刘占昌前往昌平区法院立案厅查询相关情况,负责行政诉讼立案的一位法官接待了刘占昌,说让刘占昌回去等候通知。

  几天后,这位法官通知说,刘占昌的诉讼材料收到了,但不能立案。问及原因,法官说他也不知道,让刘占昌找立案厅的某庭长。

  刘占昌说,他找了好多次,也没有找到那位庭长。

  后来经联系,刘占昌找到昌平区法院的另一位法官,该法官表示,这类问题不止他这一份,还有一些同类性质的诉讼,等集中研究后再说立不立案。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当事人刘占昌委托律师到区法院立案庭递送诉状,但立案庭不给任何收据,没有收据就无法计算7天期限。而刘占昌通过邮局挂号邮寄诉状,按邮戳日期计算,法院接到“诉状”已经近两个月,早就超过了法定的七天答复期限。不给及时回复,也不立案,违背了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专家:适用土地管理法还是城市规划法

  对于在耕地上未经批准建房的行为,到底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还是城乡规划法?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这两部法适用范围的界线:所有对耕地的开发利用行为,一律适用土地管理法;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耕地,也必须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变为建设用地)后,才能再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即便是在规划区内,只要是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在耕地上搞建设,即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因为如果没有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就无权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当然就根本谈不上违反城乡规划法了;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搞建设的,才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刘占昌的日光温室如果属于违章建房,那也是没有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当然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但小汤山镇政府依照的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去追究其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责任,适用法律的顺序颠倒。

  该专家进一步解释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强拆时也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政府也是执法主体,并且乡镇政府就有权强制执行。

  因此,这位专家认为,如果刘占昌的日光温室属于违章建筑,也只能由昌平区土地部门执法,需要强拆时也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执行。小汤山镇政府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更不能“强拆”。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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