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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批准利用海岛开展旅游活动将被追究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2日19:22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陈菲、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增加了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工程设施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禁止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旅游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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