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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3日08:31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在上一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规定的精神很好,但还应更具体些,建议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因此,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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