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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恶意倾向性报道”是限制媒体的延续吗

来源:华商网
2009年12月24日12:08

  高法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强调了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3日中新网)

  这则新闻被很多媒体误读为高法要与媒体“过不去”,其实,高法并无立法权,追不追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还真不属于高法“分内之事”,高法往往只有在法律、法令应用问题上拥有解释权。即便按照高法的解释,追究责任前提也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恶意倾向性报道”怎么算违反法律规定呢?高法也专门列出了“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等五项说明。

  单从字面上嗅不出一丝火药味。但放在现实中,近些年来,尤其是重大个案,媒体与法院之间大有“水火不容”之势,法院系统对媒体常有抱怨,甚至也不断变相打压,比如,2006年,高法就发出“法院新闻发言人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因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的媒体限令。

  “恶意倾向性报道”是否也是限制的延续呢?这值得存疑。新闻采访,本身就是探索的过程,不断接近真相,甚至偶尔难免显现出前后信息的矛盾。按照高法的解释,“恶意”可能要受法律制裁,果真是“恶意”要制裁无可厚非,但关键是在揭露真相的过程之中,新闻报道若出现与司法界对立的话,这相对于法院则可能是“恶意”的;但相对于社会确是“善意”的,这是对社会良知和正义的守护;而相对于“不明真相的群众”,作为信息接收者,“恶意”还是“善意”的论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裁断者的法院。

  怕只怕因为新闻人的这种职业要求和社会责任,使得新闻从业者从此要走在“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的悬崖边,随时要在内心告诫自己清楚地区分“善意、恶意”,还要揣测法院对于一项新闻业务活动到底会批注“恶意“还是”善意”,这多么地难堪。杨让宁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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