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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2月25日起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4日15:06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本市继市内六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后,从12月25日起,市内六区以外其他行政区域也将全面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全市各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进行依法监管。

  据了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采取了渐进方式,根据《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08年11月1日起,选择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8个商品房项目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2009年8月20日起,在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和红桥六区范围内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截止目前,市内六区共有3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36个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办理监管手续,监管面积98.73万平方米,监管金额11.48亿元,监管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开端,监管系统、监管流程和监管协调协作机制更加完善,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认可和群众的欢迎,向全市所有行政区域推行的条件已经成熟。

  日前,本市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对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要求做出明确规定。12月25日起,全市各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进行依法监管。本市预售资金监管采取按比例监管的模式,资金监管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在操作上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pos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并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属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支付。监管项目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可以说本市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体现了“监管资金适量、操作程序简便、服务效率快捷”的特点。(吴梅陈祖愿) (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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