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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实现“良性互动”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4日15:26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规范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法院与媒体实现了“良性互动”。

  舆论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途径。舆论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是新闻媒介的一项重要功能。舆论监督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具有非直接强制性,但舆论监督同样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不怕通报,就怕见报”。舆论监督自身可以揭露和抑制社会丑恶现象,同时可以转化为其他监督形式。所以说,舆论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最好的“防腐剂”,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司法公开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有效保障。舆论监督的目的是肯定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工作。监督司法的目的便是总结经验,宣传正面典型,指出司法工作中的不足,逐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但监督的前提便是司法公开,只有司法工作公开透明,新闻媒体才能客观真实的报道法院的司法工作。为确保法院司法公开,最高法院同时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实现司法公开全方位;同时,《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这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前提保障。

  舆论监督司法是把“双刃剑”,司法工作要“慎独”。舆论监督司法的作用包括正面的积极作用和负面的消极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前者可以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后者将会适得其反。为此,《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等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在规定新闻媒体义务的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要加强“慎独”意识,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尽量避免外界,特别是新闻报道的影响,确保司法公正。(山东青州人大 赵建华)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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