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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委员:村民自治要防官治越位和民治缺位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4日22:02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今天,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辜胜阻委员认为,要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防止官治越位和民治缺位的问题,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协作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村委会变成了乡镇政府的打工者。

  辜胜阻委员说,村委会组织法是保障亿万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过去讲到我国民主制度的时候,过去讲是“三大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十七大的时候把“三大民主”变成了“四大民主”,增加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涉及的面非常广,涉及到农民的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施行了十多年的时间,现在提请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辜胜阻认为在法律的修订过程中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防止重选举,轻治理。根据我们的调研,这部法律执行十多年来,大家对选举普遍重视,但是选举之后,制度如何保证运行,怎样保证事实上的村民自治,怎样实现民主的有效治理,这是当前农村很大的问题。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把民主选举决策中的问题处理好,而且要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明确地提出来,比如说设立民主监督机构,对民主决策、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修订。还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有一个劳动力的流动问题,大量高素质的农民工外流,农村的治理面临一个很大的“精英”人才流失的问题。这次法律修订的过程中,经过上上下下的讨论研究,修改了一条,“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过去规定不是本村的村民就不能参加选举,只有选举权才有被选举权,这种修改在大量精英流失的情况下,为大学生村官做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

  二是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防止官治越位和民治缺位的问题,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本法规定是指导和协作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村委会变成了乡镇政府的打工者,这次在法律上也规定了乡镇政府不得随意干预村民自治,这就保证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是处理好村民自治中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防止决策不民主、不科学,执行不受监督。这次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证了村民自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对分离,互相制衡,保证了农民的自治权利。

  四是处理好自治组织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的关系,不仅要保障经济治理,而且要保障公共服务有效落实。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现在农村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延伸到基层,使农民能够享受到大量的公共服务。几年前,农村人员是不愿意被选上村委会的,但是现在大家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因为税费改革前,农村最难的事情是收税,现在这件事情没有了。这几年公共财政的阳光已经普照到了农村,农民享受很多公共服务,村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在这部法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村委会的任期。内部也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是三年合适,有人认为五年合适。其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村党支部的任期党章规定是三年,如果把村委会的任期改为五年的话,党支部和村委会就不同步,从工作上来讲,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同步是最重要的。如果把任期改为五年的话,党章的规定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封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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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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