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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辩护律师赵长青:罪犯权利也应依法保护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2009年12月25日14:11

  赵长青 抗辩之魅

  本刊记者 陈彦炜 发自重庆

  重庆,一座气喘吁吁的山城。“打黑风暴”令这个西部大都会血脉贲张。空气中嗅得出的紧迫,与雾霭的阴湿、辣子的呛人混在一起;有人覆灭,有人挣扎,有人狂欢。

  在10月底以前,赵长青的日子过得很平静。75岁的老人,功成名就、衣食无忧、身体康健、子女安好。

  “是啊,折腾什么?何苦跑去为黑社会辩护,招来骂名?”他女儿有些恼火,她从网上看到自己的父亲被说成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西南政法大学的败类”。

  赵长青反驳:谁说那是黑社会?1849件公诉证据中,没一组证明此项罪名成立。他的声音高上去八度,仿佛又回到了法庭。

  10月26日上午9时半,“红顶商人”黎强涉黑案在重庆五中院开庭。44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着深色西服端坐在刑庭右侧,现场有些压抑。前来听审的不少是重庆司法界头面人物,一眼就认出了坐在辩护席首位、身材瘦矮、头发花白的赵长青。

  重庆相当数量的政法官员出自西南政法大学,那天法庭上下诸多“人物”,都是赵长青的徒子徒孙。

  果不其然,老先生又一次语出惊人。他坚持:“打黑”不是“黑打”,“务必审慎”。

  5天之后的子夜,“黎强案”一审结束,并未宣判。赵长青回到家中,身心俱疲。接手此案后,他曾连续熬夜。

  一觉醒来已近中午。他浑然不知:自己睡了多久,网络舆论就骂了多久,并且仍在持续。

  在此之前,赵长青的刑辩从来是叫好声一片。

  1995年他担任新疆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400多个受害者家庭的代理人,亲自撰写了长达1.5万字的代理词。这篇文字一度被律师界奉为圭臬。基于此,两年后的刑法修订案,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期由5年上升到7年。

  他经办的案子中,有过“刀下留人”、“起死回生”的先例。多年以前银行信贷员邹某贪污公款2800多万,案发后携款890余万潜逃,被判死刑。死刑命令下达后,邹某突然检举同监舍中有个隐姓埋名的抢劫杀人犯。赵长青获知后,两次到北京向最高法院报告,请求停止执行,核实当事人重大立功情节。最终,这桩“铁案”改判死缓。

  从1982年开始,他先后担任450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特大事故、重庆开县“11•23”特大井喷事故等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都由其担纲主辩。

  在他的书房,联排的矮柜里堆满各式卷宗,赵长青经办的所有案件,都能查阅到原始档案。那些早已发黄的牛皮纸信封里塞满他叱咤法庭的威严时光。他是学术界公认的刑法研究大家。1997年,他参与《刑法》修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黑社会组织”相关问题国家级课题组组长。

  只有提到妻子的时候,乐观而富幽默感的赵长青才陷入沉默。妻子李纯熙1979年患脑膜瘤下肢瘫痪,动过两次手术,基本上只能卧床。赵长青照顾妻子27年,直至她去世。西政的老师说,“这是个拖人的病,就靠照料调养延续生命。李纯熙笑着活了27年,是奇迹了。”

  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律师界,大家都说他“不会勾兑上面”。赵长青说,再有两年就不做律师了,但写作不会停止,“又有一部书稿构思完成,只等动笔,是关于‘冤假错案’研究的。”

  犯罪者的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

  人物周刊:昨天我查阅了您经办的所有案件的目录。20多年来您一直坐在刑庭辩护席上。而律师界心照不宣的通则是,为民商案件辩护更易获取高额经济利益。

  赵长青:你说的“通则”是事实,民商案子钱更多。不是说我就不会办那些案子,我是不愿意办。我做律师也好,接案子也好,不为名利,我有我的目的。跟这个目的无关,我一概不做。

  人物周刊:什么目的?

  赵长青:我是研究刑法的教授,教学、科研是我的本职。之所以要兼职做律师,主要是想尽可能多地触摸到具体的案子,积累最真实、最鲜活的实例。这对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参与国家刑法修订等都有很高的价值。如你所知,辩护刑事案的收费相对较低,要为钱,我就不干这个了。

  人物周刊:介不介意透露,黎强的案子是怎么收费的?

  赵长青:我可以很坦然地回答你,因为这都是公开透明的。“黎强案”一共有5个子案委托给我所在的律所,涉及5个当事人,总共收费30万元,具体到每个人头上,大概是6万元左右。

  这个数字在重庆就是正常水平,绝不是高水平。重庆稍有名气的律师,一个当事人收10万都属于正常的,教授或知名律师还要更高。

  人物周刊:就是这样一桩“无利可图”的案子,却让您在网络扬名。

  赵长青:我一开始不知道产生了这么大动静,因为我平时不上网,也不爱看这些评论,还是我女儿告诉我的。我晓得有人说我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更过分的说我是西政(西南政法大学)的败类、法学界的败类。当然最激烈的言辞,家里人包括你恐怕也不会告诉我,是怕我有情绪、有心理压力吧。

  人物周刊:那您有没有情绪、心理压力?

  赵长青:坦白说没有。但我觉得很突然,很不可思议。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这是非常平常的事情,没什么奥妙。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我的辩护是有理有节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完全公开的、经得起推敲的。

  人物周刊:既然经得起推敲,为何招致网民的指责、谩骂?上个月我在武大见到马克昌教授,他当年为“四人帮”辩护都未遭受攻击。

  赵长青:这就是我感到突然、不可思议的地方。我也想举这个例子,马老他们为罪大恶极的“四人帮”辩护,在当年还被视作司法进步。现在已经是高度开放的21世纪了,普法教育搞了几十年,怎么反倒不如80年代了?这是我最近在思考的。

  人物周刊:您的思考现在有结论了吗?

  赵长青:有关“重庆打黑”的宣传,力度非常大,几个月来大街小巷都在宣传“打黑”。这个东西已经深入人心了。但很多人不晓得“打黑”到底是怎么回事。越是宣传,群众对黑社会就越有义愤。这么坏的黑社会,你为什么还为他辩护?古时候我们有“爱屋及乌”之说,现在就变成“恨屋及乌”了。犯了罪的人也仍然有他的权利,而且应当依法保护。我很坦然,自己既没有违规,更没有违法;你不理解是你的事情,我问心无愧。

  “黑社会”是有组织地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

  人物周刊:一开始您是拒绝为黎强辩护的,是不是也预料到了会有舆论的麻烦?

  赵长青:这么说吧,现在我年纪大了,精力不如从前,除了实在推不脱的案子,比如熟人介绍来的,80%的案子我是不接了。黎强我是不认识的,但黎强的父亲原来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食堂的老炊事员,过去大家叫他“黎胖子”。黎强出事后,就有学校的老同事请我帮忙辩护。我家人不同意我去,他们觉得会有麻烦,但我是搞法律的,觉得请律师再正常不过。

  人物周刊:您最终认定黎强与“黑社会”罪名无涉。这个案子迟迟未能宣判,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庭是重视您的辩护意见的?

  赵长青:是的,他们是尊重我的。最主要的还是在于,我没有讲错,辩护意见是有道理的。我参与了1997年《刑法》修订,而且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对此是有深入研究的,不是在信口乱说。为黎强辩护是因为法律认为“黑社会”是有组织地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网上有人说我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是在诡辩,实际上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上的、法律上的界限,两者完全不一样。

  对我为黎强辩护的不解、批评甚至谩骂,恰恰证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宣传有缺陷。特别是律师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作用,老百姓并不了解。律师制度本身是民主法治的产物,你这个国家要民主,要讲法治,就必定需要设立律师制度。被告人、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依法保障。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这一块,那他政府的权力就没有办法限制,也就有可能搞出很多冤假错案来。

  人物周刊:律师辩护也是人权的重要实现。

  赵长青:是非常重要的实现!老百姓只看到“打击”这一面的重要性,而没有看到冤错案件带来的更深层次的危害性。我一直有一个观点:抓漏了一个人和错判了一个人,这两者相比较,后者的危害性要更大一些。这并不是我的原创,世界上很多著名学者都有这个看法,叫“一个错案办一打”,意思就是12个正确的案子都抵消不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

  人物周刊:冤假错案不仅仅影响到当事者本人。

  赵长青:按《婚姻法》的算法,一个错案至少要给20个人带来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持续一生。说得更严重些,冤假错案将严重伤害国家政权和司法的公信力。最近刑法界著名的马克昌教授谈到一个观点,我借用一下。他说现在要讲“和谐”,刑罚就是最后一道关口,能用其他方法解决就不要动刑。老一辈法学家说这番话怀着深厚的感情和体悟,很打动我。

  人物周刊:所以,您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表示,“打黑”务必慎重。

  赵长青:打黑除恶是绝对正确的,“黑社会组织”任何时候都应该把它打掉。但是,必须讲质量,必须打得非常准确、非常慎重。为什么呢?因为它涉及到很多人,一打就是打一网,一个案子动辄三四十个人,甚至六七十个人。认定错误的话,很容易伤害群众。

  人物周刊:您一直在说“打黑”在司法层面的问题,立法层面是否存在问题?

  赵长青:存在。其实,透过“黎强案”,我觉得现行法律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及罪状的条款是需要修改的。我们这个罪状不科学。不科学在哪里呢?这个罪名不好认定,比如说“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妨碍社会生活经济秩序”,这些都是政治语言,比较务虚,难以认定。

  人物周刊:后来出了司法解释,有没有效果?

  赵长青:对,但还是存在务虚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法律上没有专门先对“黑社会组织”下一个实质性的定义。究竟什么叫“黑社会”?从这个层面来说,你也就很难怪地方上的执法存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这方太弱了

  人物周刊:您说过这样一句话:“在法庭上,公诉人、审判者和律师是一个最好的三方制衡,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在当下这种三方制衡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

  赵长青: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一种抗辩式的模式——法官居中,检察官指控,律师辩护。个人认为,这种设计是科学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完全做到了三方制衡呢?事实上律师这方太弱了,无法像国外那样同检方对抗起来。

  人物周刊:为什么?

  赵长青:因为我们的律师在取证上困难得多,各种合理合法的会见都要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而且,现在给律师的权利很少,律师的意见他法官愿意接受就接受,不愿接受只能拉倒。可能律师说了很好的意见,最后法官给你4个字——“不予采纳”。律师既没有抗辩的机会,也没有申请再审的机会,说过了也就算了。

  人物周刊:这是不是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赵长青:当然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律师的合理意见得不到采纳,是形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物周刊:就像“佘祥林案”。

  赵长青:对!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等案子都是这样。像你提到的“佘祥林案”,当时律师就提出来,“认定杀人缺乏证据”、“尸体高度腐烂难辨身份”等等,法官最终“不予采纳”。如果不是他妻子最后跑回来了,那佘祥林要冤枉一辈子,到死为止。事实上即使现在放出来了,他的人生也被毁了。

  人物周刊:而且他对社会、对司法不再有信心。

  赵长青:不会再有信心了。我们现在上访的人这么多。你说,如果他没有冤情何苦这么做?如果找律师能解决问题,他干吗非跑到北京去呢?很多受害者就是跟执法不公有很大关系。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没有律师真正制衡。

  人物周刊:律师队伍自身是否也存在一些问题?

  赵长青:问题也是明显的:第一、部分律师太重利,千方百计找钱;第二、部分律师不讲职业道德,拉关系走后门,向被告索要巨额财物,拿去同法官分;第三,部分律师水平不够,白天到处找案子办,晚上到处找地方吃喝玩乐;第四,部分律师欠缺操守,教唆翻案,引诱当事人作伪证、改变证言。这是知法犯法,太不自重。

  人物周刊:您怎么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赵长青:现在很多大案出来以后,媒体会第一时间报道,然后网民会有意见跟进。舆论环境变得宽松,互联网也让言论相对自由。但媒体、民意产生一定价值倾斜的时候,或多或少会给司法人员造成压力,特别是刑事案件,案情没弄清之前,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太多了。

  人物周刊:甚至会影响到行政官员。

  赵长青: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领导看报纸,往往会给法官指示——你们办的案子报纸上反应很激烈,你们要怎么怎么重处。这种指示给法官的压力就很大。

  人物周刊:前段时间,马克昌教授也遭到舆论谴责。“邓玉娇案”,他的几点意见,反对呼声很高。

  赵长青:从刑法学术上来说,马老的意见是正确的,我个人表示认同与支持。

  我对现在的办案质量表示总体上的不乐观。现在办案子,客观地说,真正的冤案是比较少的,也就是说,无罪判成有罪那种并不多。但是错案,重的判轻,轻的判重,那就多了。

  人物周刊:产生错案的根源在哪里?

  赵长青:很复杂,其中几个原因值得探讨。第一个就是刚才讲的行政干预。往往上级领导一表态,办案人员就会按照领导的意图办。另外,我们刚才也提到律师制衡不够、司法腐败、立法缺陷,这是个复杂的事。

  人物周刊:现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多不多?

  赵长青:有一定数量,当然我没具体统计有多少。总的来说,按领导的意思来做,办案人员就相对降低了职业风险,而且还有了一个看法——重比轻好。因为重了他没有风险,该判8年我判10年,领导绝对不会说我不对,而是会说我很坚决。如果判轻了两年,什么话都来了,说你包庇、收好处啊。所以,很多法官现在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如何把位子给坐稳当。很少有人能利用事实证据说服领导,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

  (实习记者夏绪东、张鹏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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