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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我国的指责是对我国司法主权干预

2009年12月31日10:27

  来源:央视网 环球视线

  英对我指责是对我司法主权干预

  水均益:

  欢迎您收看今天的《环球视线》。

  接下来的讨论阶段,我们请到的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韩玉胜先生,以及我们的特约评论员叶海林,韩先生还是这样一个问题,刚才我们的记者谈到了,也包括我们在英国使馆的参赞谈到,英国有关方面一直纠缠的一个问题,好像我们没有对阿克毛进行所谓的精神鉴定。我一直还是想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根据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我们现在根据,比如说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这样一个陈述,难道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什么问题吗?我们做的有什么不对的吗?

  正在评论:不进行精神鉴定有法可依

  韩玉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就我们对阿克毛判处死刑整个的过程来看,实际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和实际上的问题。第一要说明,对死刑犯进行所谓精神鉴定,并非一个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当然也包括中国,不可能要求对所有的死刑犯都要进行一种精神状态的鉴定,这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的。

  专家点评:各国刑法对犯罪人的精神状况鉴定原则大同小异

  第二还要说明,我们对一个人是不是患有精神病有一个标准,第一,他在实施这种行为的时候,处于精神病的状态,这种状态通过目视就可以观察出来。第二由于他这种状态,而使他不能辨认和可控制自己的行为。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实际上在对犯罪人是否进行精神病的鉴定上,所采用的原则大体上是大同小异的。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的死刑犯或者所有的犯罪人一律进行精神病的鉴定,所以我认为英国方面或者欧盟方面所提出来的这样一个理由,在法律上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水均益:

  我们查到了一个资料,韩教授,在英国上好像也有一个所谓的叫做麦克诺登这样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在英国实行的,你看它在这上面的表述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知道其性质,是否能确定对与错的界限。该原则是英国确定刑事责任最早的法定标准。也是确定罪犯是否精神错乱的基础。实际上,这跟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陈述也大同小异。

  正在评论:阿克毛是个“英国病人”吗?

  韩玉胜:

  各国由于文化的不同,可能在文字的表述上会有不同,在法律规定上会有不同。但无论如何,从本质上来看,它都是一样的。就是要尊重犯罪人的人权,如果他真的有精神病,一定要进行鉴定,而如果他没有精神病,用任何理由来替他开脱罪责,这个在法律上都是行不通的,也不可能做到。

  水均益:

  您说到这儿,我再引用一下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昨天提供的一个说明,说英国方面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神病,或者说阿克毛家族构成曾经患精神病,大家注意,他本人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材料。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并无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况产生怀疑,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应具备被接受的条件。我觉得这说的非常清楚。

  专家观点:用精神病脱罪成功概率极低

  叶海林 特约评论员:

  其实这里面我们用英国人自己的事来说英国人。我们知道英美法其实一脉相承的,现在英国人说的这些东西,好像在英国给重刑犯做精神鉴定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一样。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在美国,我手里没有英国的数据,其实美国所有的重刑犯中,申请做精神鉴定的只有1%。就是说每100个有可能被判重刑的,有期徒刑以上或者死刑的,只有一个会提出来说自己精神有问题。为什么呢?因为在1%当中,只有20%到25%做精神病鉴定方面的抗诉会成功。这个概率是非常非常低的,而且从国际司法,我们查到的资料来说,用精神病给自己做鉴定,最后能脱罪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这件事情在英国本来就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在英国提出来的时候,他们心里也很明白,就算给他做精神病的鉴定,他也是脱不了罪的,他不过就是拿这个事作为一个引子,没有这一环节,就算中国给他做了这一环节,他还会有别的理由。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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