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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热楼市成贪官富饶土壤 炒房和入股变受贿新法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0年01月21日09:52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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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爆楼市催生一批“炒房官员”

  去年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61件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一半以上的受贿官员与房地产商有关

  本报通讯员 江龙 本报记者 张卉卉

  暴涨的楼市不仅让炒房客获利颇丰,也催生了一批因炒房或傍着开发商发财的受贿官员。

  来自浙江省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去年11月25日,2009年该省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国土系统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1件67人。值得关注的是,这61件国土系统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一半以上的受贿国土官员与房地产商有不同程度的利益交集。

  炒房和入股地产开发,受贿新形式

  “以低价购房、投资之名受贿等新型受贿方式在去年的国土系统贿赂犯罪案件中表现突出。”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近日表示。

  由于房价地价的快速上涨,2009年国土系统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暴涨,90%以上是百万元以上的大案。

  借低价购房名义受贿的案例为数不少。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非法收受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28万余元、美元1.5万元。在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收受的上述近140万元贿赂中,有相当一部分系他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方式从房地产公司老板处购得,变相收受贿赂的。起诉书显示,刘长春或以自己父亲之名、或以儿子之名,甚至以自己妹夫张某儿子的名义,从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

  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丽水市国土局原局长叶杰耀受贿方式与刘长春如同一辙。在法院审理认定的叶杰耀受贿70余万元受贿款中,其中就有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叶杰耀及其共同利益关系人3套商品房,该3套商品房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价值共计59万余元。

  而相比炒房,靠投资入股房地产项目敛财也成为受贿的新招术。叶杰耀的下属——丽水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何敏就是这样的“投资高手”。2005年8月,何敏投资100万元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马老板合资开发一块土地。他以外甥的名义签了合作协议,明确自己不参与经营管理,拿固定回报35%。半年后,他如愿获得35万元回报。

  而在台州等地,投资土地也很时髦。台州市国土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郭炳涛就看准了这一点。路桥一水产冷冻厂向路桥区金清镇政府申请征用土地用于扩建厂房。在审批过程中,郭炳涛与下属打招呼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为表示感谢,2006年2月初,该厂厂长蔡某同意郭炳涛将30万元以自己妻子的名义入股该冷冻厂,并约定该款项投资于该厂所购得的其中5亩土地。入股不久,见土地升值快,郭炳涛就要求退股,蔡某就将增值的37万连同投资成本30万元都给了郭炳涛。

  炒了房入了股,审批大开绿灯

  受贿官员究竟是通过怎样的方式为开发商提供便利?去年国土系统查处的61件案例显示,利用审批上的特权为房地产商等“开绿灯”,是国土部门贪官们以权谋私的主要途径。

  相关资料显示,台州市国土局刘长春涉嫌为当地多家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验收、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近140万元贿赂;而丽水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何敏则利用手中职权,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及滞纳金减免等方面为房产商提供帮助和支持。

  “国土系统掌握着涉土涉房项目的不少审批权,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一些房地产商、企业主的经济命脉,所以,国土官员低价买套房子,入股投资,对那些老板是求之不得。”倪集华分析说。

  2009年6月5日,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放光被永康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违法所得78万余元。判决书显示,陈放光在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期间,为杨高伟(已判刑)以他人名义非法购得的公房违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使杨高伟得以将这几处公房用以拆迁安置,给国家造成460多万元损失。

  2002年,陈放光与他人合谋购买违章小屋用以拆迁安置,陈放光明知是违章建筑,滥用职权,予以确权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违规确权5间安置用房,共计78.99平方米,给国家造成163万元的损失。

  官员明显低于

  市场价买房

  是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其中,3种和房地产关系密切: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二是收受干股;三是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何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两高”司法解释认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这3种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

  根据司法解释,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里的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即开发商)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如果是以事先设定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有意思的是,2003年~2009年,浙江的楼市几经涨落,而楼市一旦高涨,贪污贿赂案件就增多。

  2003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曾在国土系统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3件43人,其中县级局正副局长10人,多以土地整理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数额并不惊人。

  从2007年开始,随着土地开发的热潮和房地产新一轮牛市的再现,该系统职务犯罪又出现快速反弹。2007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国土系统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3件33人。

  2009年更是创下了阶段性“高点”。全省11个设区市的国土局中有3个局“一把手”落马,级别之高、犯罪数额之大,都是前所未有。

  火热楼市似乎成了贪官们的富饶土壤。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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