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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改正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29日09:19
  中新网1月29日电 今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员。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七种“公共利益”作出了界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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