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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新拆迁条例亮点:强制搬迁可追究刑责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1月29日14:3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起征求意见2月12日截止

  专家分析亮点——

  补偿协议要向被征收人公示

  截至上午11时补偿问题最受网友关注该条例实施后拆迁条例将废止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今起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该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强制搬迁可追究刑责。

  截至今天上午11时,搜狐等门户网站,关于该条消息的相关评论均达到上百条,网友主要关注条例中关于补偿以及向社会公告公示等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亮点1

  补偿协议应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亮点2

  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亮点3

  征收范围公告后不得改扩建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亮点4

  强制搬迁可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屋征收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要点

  “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七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专家解读新变化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新旧规定对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家解读

  不满补偿可让政府举证证明征收合法

  行政法专家、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颖告诉记者:“新的征收、补偿主体都是国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对拆迁不满可以直接将地方政府告上法庭,而这样的话采用‘取证倒置’,政府必须拿出自己的作为合法行政的证据;旧的条例中定位成民事法律关系,这样你只能起诉拆迁者,而取证工作要被拆迁者完成。”

  明确赔偿数额

  新旧规定对比

  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专家解读

  现在改为市场定价

  朱律师认为:“以前是政府给的价格,被拆迁者只能被动接受。而现在是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网友意见摘录

  强烈建议取消拆迁公司,原因是拆迁公司吞没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蒙骗委托方,从中牟利!

  ——网友云博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没什么好商量的,以公共利益这种方式留下后门,这是取乱之道。

  ——网友人微言轻

  要从房地产商参与项目资金的投入与收益上建立严格的审查与公告制度,杜绝商业开发假借公益之名!要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其严肃性,一旦违反即是违法! ——网友上帝之心

  民众连夜偷盖的简易房,是处理难点。我认为也该赔偿,民众必须拿差价。

  ——网友小兽

  意见征集

  2月12日前可写信提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fwzs@chinalaw.gov.cn。

  新闻背景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本版文/记者王永生实习记者温如军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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