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女童被钢筋刺中头部身亡 “高空抛物”难查凶手

来源:东南快报
2010年02月02日02:23

  又是高空抛物

  注满水的果汁瓶砸碎小车天窗

  台江规划路与玉环路一带,高空抛物不断,砖头 石头 酒瓶 棍子 保温瓶 瓷杯 剩饭 垃圾……

  本报讯(记者 徐达华 张树福 陈景 文/图)又有人高空抛物,又有受害者了。1月30日,本报报道了白马河新村一女童在轿车内,被居民楼坠下的钢筋刺中头部身亡。昨日,一市民开车路过福州台江玉环路时,路旁的居民楼上突然落下一个注满水的果汁瓶,砸碎小车天窗,车主也被飞溅的玻璃割伤。附近居民表示,这一带几乎每天都有人高空抛物,抛下的东西五花八门,甚至包括砖头、石头和啤酒瓶等,已经有多部车“遭到毒手”。

  昨日中午12时许,小吴的小车仍然停在福州台江区中亭街旁的玉环路上,他守着车仰望路边的几栋高楼,一脸愤愤不平。小车天窗被砸出一个5个巴掌大的窟窿,车顶和车座上满是碎玻璃,他的鼻梁和头发上还带着些许血迹。

  昨日上午9时许,他开车路过玉环路与规划路交叉路口。“就听‘砰’的一声很大的碎裂声,我满头满身一下全是碎玻璃。我一下就懵了。赶紧踩了刹车后,好一会没反应过来。”他说。

  路边很快围过来许多市民,他猛然惊醒过来,发现天窗玻璃已出现一个大窟窿,车座上满是碎玻璃。一瓶注满水的500毫升果粒橙,就躺在身旁的副驾驶座上。出车后他发现,车旁还有一个600毫升的可乐瓶,装着少许水。围观市民告诉他,他的鼻梁和头发都有血。刚才市民看到,这两个瓶子从空中落下,砸碎了他的小车天窗玻璃。

  “这块玻璃,估计要值三四千元,要是头被砸到,估计我得上医院了。”小吴说,“我的车刚好路过A区8号楼,我看到10层一个窗户上,有个人在探头探脑,我怀疑就是那边扔下来的。”

  小吴的遭遇引起了附近众多市民的讨论。多名店主表示,这个路段经常有人从楼上往瞎扔杂物砸车,吓人,已有奔驰、宝马、奥迪、保时捷等多部好车“惨遭毒手”。

  “我就在这边开店,上个月我6次亲眼看到,路旁的中亭街C区楼上,有人扔巴掌大的石头砸车。”“上个月我亲眼看到,有人从C区楼上,把水泥粘在一起的三块大砖头扔了下来,直接砸在一辆奔驰的挡风玻璃和引擎盖上。”“上午,路旁的君临天华小区楼上,扔下一个保温瓶在车旁,没多久又扔下4个啤酒瓶。”多名店主七嘴八舌地说起了自己见到的情景。

  附近居民小林诚,前些天一个女子拉着四五岁的儿子,撑着伞从C区楼下路过,结果楼上飞下一个洋酒瓶砸在伞上,落地后玻璃碎片飞溅,把女士的脸都割伤了。开店的小王则表示,前天一个瓷杯从C区楼上落下,砸在一对情侣面前,离情侣只有一米多远。

  “还有垃圾、棍子、剩饭……什么乱七八糟的都有,而且几乎每天都有人扔。得戴个头盔在这边走路了。”路旁的店主为此愤愤不平,“这要是砸到人,立马就得死!一不小心就会出人命啊。”

  据众人介绍,该路段长期以来高空抛物不断,有次一部保时捷被砸了,车主带着十多个人到路旁楼上找肇事人,结果也一无所获。 究竟是小孩子恶作剧?还是有精神病患者乱来?市民对此议论纷纷。

  福州台江后洲街道办党政办陈红娟主任表示,中亭街A区8号楼10层,目前租给一家公司。C区底下三层是商场,四层以上是居民自主。街道办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该路段常有人高空抛物砸车。

  后洲派出所综合股李股长称,这个地段有不少停车位,关于该路段高空抛物砸车,该所一年内就会接到4次报案,目前仍未查出肇事者。 “接到报案的事件中,扔下的是石头等杂物。我们所一个民警以前一部车停在该处,也被这样砸坏了。”他说,“我们已经把上午扔下的的果汁瓶,送到台江刑侦大队提取指纹,接下来会到附近居民楼进行调查。”

  “城市空降物”引关注

  律师分析高空坠物要承担的责任

  如今,生活在钢筋水泥丛林中的都市人群,每天都会在高楼大厦间穿梭。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却始终屡禁不止。人们把高空抛物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像不定时的炸弹,困扰着市民生活。

  对此,记者邀请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刘剑飞律师,探讨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这一恶疾,企盼给都市人群带来头顶天空的祥和安全。

  案例1

  2007年10月5日,福州金山紫竹苑小区2号楼,一临街7层楼顶上2米多长的水泥板脱落,砸伤下面一家五金店的店员。

  律师说法:

  “高空坠物”追究“建筑物责任”

   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的刘剑飞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涉及的情况通常应追究“建筑物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根据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2

  2009年2月19日,福州晋安区王庄新村,一依姆在路过一居民楼时,被掉下的冰冻猪肉砸伤,而楼上的住户均表示没有向外抛物。

  律师说法

  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

  刘律师认为,依姆作为受害者,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审判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刘律师解释,法院判决实际上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件须在3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法官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做出评判,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公平的结果,给予受害人以最大的救济。

  案例3

  最近,在罗源一住在居民楼6楼的妇女,因多次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警方经过侦查后,对其进行警告。据警方表示,如果以后再次发现,他们将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名义,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律师说法

  明知故犯应受罚

  刘律师分析,这是一个含有法律与警示含意的治安案例。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的功能包括预测与教育,从本案来看,有人进行了高空抛物行为,并因此受到了处罚,那么其他公民可以从这一事实来预测,如果他也有这样的行为,肯定也要受到这样的处罚,这样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这同时也是一种法制教育的方式。王先生从法律上讲,该妇女应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后

  果有所预料。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主观过错,而且在客观上也的确触犯了相关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倘有更为严重的不幸后果,相关法律责任可能更为严重。

  案例4

  1月30日,本报报道了白马河新村一女童在轿车内被居民楼坠下的钢筋刺中头部,最后不幸身亡。目前肇事者的装修工与房主均已被刑拘。

  律师说法

  刘律师表示,根据相关的法律,肇事者或责任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该事件中,肇事者可能还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233条的规定,应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

责任编辑:高瑞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