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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连带而非连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13:08
  日前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12月28日《扬子晚报》)

  所谓连坐,一般指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族、邻居等连带受罚的制度。世界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废除了这种落后而残酷的法令制度。《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高空抛物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为保护特定权利主体,采用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原则,有前提地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简单而粗暴的连坐。

  遗憾的是,不仅拎出“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伤人邻居要连坐”之耸人听闻的论点,而且作出了悖逆民法精神的假设。在这个假定的语境中,放大的是无过失居民的无妄责任,让人觉得《侵权责任法》立法初衷在于为“欲加之罪”开脱。

  实际上,随着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到位、物业管理能力的提升,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必将越来越少——即便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因为分担了责任,也保护了被侵权者的切身利益。这种连带着承担的责任,不是惩罚,而是保护。道理很简单,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彰显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民法是对民事权利救济的法律,绝非惩罚性质,它的核心就是给权利受侵犯者以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于新的侵权责任法界定的高空抛物之责,不应假定自己“被无辜担责”,而应欣慰于公民被无主型侵权后,终于能依法找到救济的路径。往大处说,保护特定弱者利益是人类文明进步在立法上的显影,也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

  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体现了法律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这种附带条件的连带责任,至少带来两重激励:一是相关人员积极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以此免责;二是无法自证清白者为免除责任,有动力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连带而非连坐,承认其合理性就是要求公众考虑到所在群体的共同利益,用合作博弈的理念去纾解关乎道德约束的问题。毕竟,法律的正义洋溢着温情的理性,而不是独立个体的绝对公平。(宋桂芳)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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