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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传“黄”短信算低俗不算犯罪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2月06日04:12
  解读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本报讯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网民交流。

  主持人问,有媒体报道,“传播10个以上淫秽视频即定罪”,如何界定?夫妻之间传如果超过10个,那算吗?男女朋友之间或者两个人之间传算不算?

  胡云腾回答道,如果他的朋友对这个感到非常生气,觉得受到伤害了,是受害者,那有可能算的。如果那个朋友喜欢,那没有受害者,肯定不算。胡云腾说,这个“传播”应当说是指向公众传播、向外面传播,如果好友之间、同事之间发一点低俗的东西,互相调侃,这个只能说情趣不高,骚扰别人,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纳入打击的范围。

  陈国庆对这一说法表示认同。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两个要件,一个要件是要求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第二个要件是情节严重,比如多次传播、数量比较大、传播人数比较多,甚至后果比较严重。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一方面不属于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那么严重。陈国庆说,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按犯罪处理,但是如果影响比较大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陈国庆补充说,有人说鉴定一个信息是不是淫秽的,非常简单的办法,那就是能不能让你自己的亲属、自己的孩子一块看。朋友之间传一些,属于情趣不高、格调不高,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比较容易划清界限的。我们现在重点打击的就是在公共场所广泛传播。

  (新华)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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