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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运营商涉黄将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8日13:41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记者孝金波)今天上午11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韩耀元介绍,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当前,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高发,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受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是主要原因之一,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提供服务的网站负有法定管理职责。明知是淫秽网站,却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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