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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主观明知”网络涉黄4种情形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08日11:47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记者孝金波)今天上午11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介绍,在打击网络淫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查处难、取证难、定罪量刑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这类犯罪特点,专门规定了一些条款。比如,由于该类犯罪的相关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而具故意,因此《解释(二)》第八条列举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四种具体情形:即(1)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4)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此外,还特别规定了“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情形”的条款。可以说,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遇到的查处难、取证难的问题。而关于定罪量刑难的问题,《解释(二)》对有关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胡伟新特别指出,要想从根本上打击网络淫秽违法犯罪活动,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社会舆论与之相配合,“多管齐下”形成“无缝对接”的惩治体系。此外,由于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还特别需要有关各方加强自身管理以及广大网民的道德自律。(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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