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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署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攻坚活动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2月11日11:04
  日前,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项攻坚活动。

  据悉,这是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到专项攻坚活动中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要化解一批影响当地稳定的突出类型的专项纠纷,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等类型的纠纷,要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司法部基层工作司司长王珏介绍,这次专项攻坚活动的方法和措施主要有三条:一是对已经掌握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自己掌握的纠纷,也包括党委政府交办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移送或委托的纠纷;二是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特别是在重点地区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及时发现陈年积怨和新的纠纷苗头;三是对已掌握的和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工作。

  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推动专项攻坚活动的开展。全面整合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在内的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形成合力。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围绕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谋划和推进专项攻坚活动。要通过专项攻坚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服务大局、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作出新的贡献。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将贯穿2010年全年,预计将有500余万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投入到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解工作中去,这对于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一批社会矛盾特别是陈年积怨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记者周斌)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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