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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考遭开除学籍状告母校 终审判决支持校方

来源:大江网
2010年02月24日11:25

  学生代考遭开除学籍状告母校

  南昌市中院终审判决支持校方“开除决定” 法律专家建议高校建立教育处分听证制度

  因为代考,李华(化名)遭到学校开除学籍的处罚,不服处罚决定的李华诉至法院讨要受教育权,最终南昌市中院终审认为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适用法律法规,维持学校的处分决定。

  “处罚太严厉了!”近年来,因考试舞弊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状告母校。此类案件增多的背后,是学生对高校自由裁量处分权的质疑。为此,专家建议高校建立教育处分听证制度,给予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

  事起:代考遭开除学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2008年9月4日,一个普普通通的日子。但对于南昌某高校学生李华来说,注定要成为他终身难忘的日子。

  这天是学校软件学院考试的日子。考试前,同学徐军(化名)找到李华,希望他能帮忙代考《软件工程》。起初,李华并不想答应。“毕竟风险太大了,万一被监考老师查出来,肯定会受处分的。”但经不住徐军一番死缠硬磨,李华终于表示同意。

  在当天的考试中,李华持徐军的考试证件,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小心地走进考场。

  但令李华担心的一幕还是出现了。开考不到十分钟,监考老师就发现了他是代考的,将李华的考试证扣押,李华匆匆离开考场。

  同一天,学校在校内宣传栏张贴了12名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通报,其中就包括李华。

  因为担心会影响到自己毕业,2008年9月12日,李华和其他9名被通报的学生联名向学校写悔过书,“承认更换考试证件照片代考,诚心悔过,愿意接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李华希望以自己的悔过行动换取学校的原谅,但结果未能如愿。

  2008年9月25日,学校根据《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决定给予李华等13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同年9月27日作出“关于给予李华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简称“开除决定”),并于次日宣布。

  “我就这么一次考试违纪,没想到就被开除了,学校如果作出记过等处分我都可以接受,但开除学籍的处罚实在是太重了。”李华称,他曾先后找到老师和学校有关领导,希望可以从轻处理,但无济于事。

  “开除学籍没有法律依据,学校这样做侵犯了我们的受教育权。”随后,李华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0月16日,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维持原“开除决定”。李华仍不服,又向江西省教育厅申诉。同年12月17日,省教育厅也维持学校对李华的“开除决定”。

  无奈之下,李华由其父亲李明(化名)作为委托代理人,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籍决定”。

  交锋:学校开除决定是否有效?

  李华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考试舞弊行为严重的才可以开除学籍。而《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代考的一律开除学籍,处分过重,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有学籍管理、奖励和处分权。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有义务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校纪、校规对受教育者具有约束力。李华作为在校生,对学校制定公布和学习教育过的校纪校规应予以遵守,而李华明知代考违反校纪校规,后果严重,却抱侥幸心理为同学徐军代考,给学校造成了一定影响,违反了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据此对李华进行处分并无不当。

  学校在作出“开除决定”前已对李华违反校纪、校规的代考事实进行了调查,“开除决定”作出后向李华当面告知及送达。因此,学校对李华的处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支持。李华认为学校程序违法、处理过重、适用法律错误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学校对李华所作的“关于给予李华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李华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院。

  判决:法院终审支持学校开除决定

  二审中,学校代理人称,学校在开除学籍时,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前者明确规定代替他人考试可以开除学籍,而后者,在每年新生入学时,人手一册的《学生手册》中汇集了该规定和《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校纪校规,入学时由班主任组织了学习。

  “孩子考试违纪是不对,但他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因为一次考试违纪就剥夺孩子继续上学的权利,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不是毁了孩子吗?”在法庭上,李明恳请法官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华所在学校系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依法具有相应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定的《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该校学生具有约束力。

  李华作为该校学生,明知代考违反校纪校规,仍然实施代考舞弊行为,被当场抓获。学校依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规定程序所作出的“关于给予李华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据此,2009年9月30日,南昌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开除学籍是否过于严厉?

  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关于学生作弊就开除学籍的争论并没有结束。对此,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大学在校学生。

  有学生表示,认可学校的做法。“作弊不仅是可耻的欺骗行为,作弊成风更是极大程度的败坏了学习风气及学校名誉。”但也有不少同学认为,学校的行为虽然“合理”,却未必“合情”。“作弊是欺骗行为,学校予以惩罚当然无可厚非。但站在学生的角度想一想,李华因为一时糊涂,就被开除学籍,这样的处罚未免也太过残酷。”

  开除学籍之后是否能重新恢复呢?2月23日,记者电话询问了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人员,得到的回复是:凡经确认开除学籍的,均无法恢复。这也就意味着,李华不仅拿不到大学文凭,也无法选择考研或继续深造。

  观点:高校制定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

  早在2004年底,教育部发布了《坚决刹住高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高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因此,各高校都用不颁发学位证书、开除学籍等措施,虽然严肃了考风考纪,维护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然而,大学生因代考等舞弊情形被开除学籍,状告母校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一些受处分的大学生认为,开除学籍意味着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随意剥夺。学校即使有一定的处分权,但也确实太严厉了。

  江西师范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潘世钦表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处分,得到了《教育法》的授权,有一定的自主管理的权利。但高校制定对学生的处分权,不应该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没有效力。

  在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判决结果各有不同,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行表示,其原因就是目前针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在法律层面上作出规定的只有《教育法》,但该法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操作。因此,目前各高校在制定规章和制度时,多依据的是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于各高校制定的规章和制度各不相同,导致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有所不同。

  建议:高校应建立教育处分听证制度

  “此类案件的增多,可以加快高校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法治校园的步伐。”刘行称,目前,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学校在行使处分权时,缺少监督,未充分给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从而使学生合法权益无法切实保障;二是行政复议既是学生救济的途径,又是高校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有效机制。但现阶段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只能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途径单一,缺乏监督。而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如何避免高校行使处分权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保证裁量权公正的行使,防止处分权滥用,加大监督力度?潘世钦称,针对我国目前教育法律规范中未规定学生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当建立教育处分听证制度,规定高校在作出开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等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文/首席记者 刘太金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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