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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草案:监察对象未扩大可建议引咎辞职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2月24日21:26
  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受国务院委托,监察部部长马馼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新华社记者黄敬文摄

  中国首次修改行政监察法进一步健全行政监察制度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卫敏丽)明确行政监察对象、明确行政监察方式、增加举报制度……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进行了充实完善,将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看点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首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没有将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机关等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监察部部长马馼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了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她说,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马馼表示,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陈菲、贾楠)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举报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陈菲、白瀛)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首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职责。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对此,监察部部长马馼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卫敏丽)为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处分的执行、解除程序。

  修正案草案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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