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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法作具体规定 保证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26日17:12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对全体公民的责任、权利、义务。

  有记者提问,刚刚通过的国防动员法在经济建设中关于贯彻国防要求方面哪些具体规定?

  总参动员部部长(少将)白自兴回答说,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本法在总则中规定,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为了使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本法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白自兴说,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这些规定为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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