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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草案:监察对象应囊括更多公务员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2月27日01:25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针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举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法律应对保护举报人给予更具体的规定。同时建议,行政监察应适用于更多公务员。

  焦点1

  保护举报人规定应更具体


  陈斯喜委员表示,实践中不少举报人的有关信件或信息被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打击报复。他认为,对举报人的保护应更严格,法律要明确,除了受理举报单位外,举报人的信息不得再向任何其他机关泄露,“特别是不得转到被举报单位,或与被举报单位相关的机关,转的过程中要把举报人的信息全部屏蔽。”

  焦点2

  强化派出监察人员独立性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对此,陈斯喜认为,尚需继续强化派出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明确派出监察机构、人员就是派出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人员要由派出的监察机关任免,由其统一管理,包括人事、工资关系。人员要实行轮换制,三年或五年一换,由派出监察机关统一调配,这样才能保证其独立性。”

  焦点3

  更多公务员应被监察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专门解释了为何没有根据公务员法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不过在审议中,还是有委员认为应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分类,扩大监察对象。

  符桂花委员建议,将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监察法的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曾任监察部副部长)表示:现在公务员共七类,但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只有其中一类,“党的机关、人大、政协,虽然没有监察机构,但有党的监察机构,有纪委,也可以监督,但如果不是党员,就不好监督。”

  身为民建中央主席的他坦言,“最大的问题就是民主党派机关,我们现在的中央机关有100多人,都是公务员,出了事怎么办?没有一个监督机构,也没有哪个监察机构可以管,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我们是没有调查权的。”

  “我一直主张要把所有公务员都纳进去,否则,法律监督就有缺失。我认为,这项工作还要做,虽然这次不修改,但还需进一步研究。”陈昌智说。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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