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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措施 规范非诉劳保监察执行案件受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2月26日19:51
  中新网郑州2月26日电(记者李贵刚) 2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依法保护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尤其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职工工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案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受理。执行费不再预收,待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收取。

  与此同时《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不予准予执行;对依法准予执行的案件,特别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职工工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案件,应当依法从快执行。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确保案件及时执结。人民法院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执行方法,既要保护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执行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

  当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涉及农民工、企业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比较突出。如农民工工资问题,社会保险费问题,职工补偿金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性事件,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他们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有时并不能享受到应得的劳动成果,更有甚者,连最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史小红说,“农民工为讨要工资无奈跳楼,职业病患者为鉴定工伤开胸验肺,退休老职工一次次群体上访,令人心酸。”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汤正德介绍说,当前中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待遇、拒缴社会保险费、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此举,就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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