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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淫秽博客案公诉 染黄不盈利亦构成犯罪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3月13日14:01

  在博客中发布淫秽色情文章图片点击量为27906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市首例淫秽博客案公诉

  本报讯(记者洪雪) 在自己的博客中发布淫秽色情文章和图片,26岁的网民李峰(化名)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今日上午获悉,丰台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据悉,这也是本市首例淫秽博客案。

  2008年3月,李峰从河南某学院大专毕业后,来京务工至今。被捕前为北京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

  据李峰供述,其在博客中发布的100余张淫秽色情图片,均是其从网站上搜索得来的,在7个月里,该网站的总点击率超过2万次。

  据检察院起诉称,2009年5月至12月间,李峰在丰台区大红门的暂住地内,多次在博客上转载、发布淫秽信息,该博客的淫秽信息点击量为27906次。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11日将李峰抓获。2月10日,李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批准逮捕。丰台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提起公诉。

  李峰说,之所以在博客中下载淫秽图片和文章一是为了自己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博客的点击率。

  据了解,李峰的落网缘于2009年底九部委开展打击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在该行动中,北京警方连续成功破获了3起利用博客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李峰为被抓获犯罪嫌疑人之一。

  据记者了解,根据《最高法、检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规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目前,丰台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新闻链接

  博客染“黄”违法

  北京市爱家律师事务所卢明生律师称,博客不等同于网络日记。作为网络日记带有很明显的私人性质,而博客则是私人性和公共性的结合。它所提供的内容公开在互联网上,具有极高的共享性。

  在博客里上传淫秽图片,法律对当事人将如何惩处?

  对此,卢律师表示,李峰虽然在自己的博客中上传淫秽图片,但是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不少人认为,只要不盈利,在网上传播淫秽图片、视频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符合以下行为的,均触犯刑法: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新闻公共帐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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