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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加收一元消毒餐具费 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来源:四川在线
2010年03月15日07:38
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馆应尽的义务(资料图片)

  餐馆加收一元消毒餐具费 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本报昨日独家报道餐馆只提供消毒餐具“潜规则”后,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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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餐馆吃饭却被告知,餐馆只提供密封的消毒餐具,并要加收每客一元的消毒餐具费,许多市民直斥此种行为为“消费潜规则”(本报昨日曾报道)。昨日,针对收取消毒碗筷费的行为,包括成都等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在内的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署名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都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包括北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据成都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除向媒体提供这封公开信外,他们还将联系成都市餐饮行业协会,通过餐饮行业协会将这封信转达给各餐饮企业,“停止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

  提供消毒餐具是应尽义务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在《公开信》中明确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

  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收取消毒餐具费是强制消费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其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明确告知后收费仍然违法

  一些餐饮企业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消费者也可选择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该行为是否违规?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这是因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记者 胡挺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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