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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可获资助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3月19日10:49
  据春城晚报报道,从即日起,由云南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办法》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做出了详尽规定,对刑事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特殊困难的,将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资助。据悉,这是云南省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又一新突破。

  《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的刑事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长期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以及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家庭人均月收入没有达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有衣、食、就医、就学或其他生活特殊困难的,将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资助。

  《办法》强调,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次性救助,公正、便捷、及时”的原则。救助金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体制定,按案件管辖地上1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6个月。同时规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经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授权同意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办案期限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正在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由受理刑事案件的上述办案机关提出救助意见,报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审批。

  《办法》要求,申请救助时,申请人必须向办案机关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还应当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书、被害人伤情或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生活处于特殊困难状况的,救助对象需提供由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特殊生活困难证明;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据悉,对于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救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经两次书面催告后,申请人仍未按要求及时补正的,将视为放弃申请救助。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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